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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阳光:政府法治新时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预见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政府的政务活动要公开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政府的政务活动应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入世对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二十一世纪中国政府将真正成为阳光政府。

透明阳光:政府法治新时代

“人民政府”的基本含义,还包括政府必须受人民的监督,政府的活动必须公诸于众。严格说来,当“政府”冠上“人民”的头衔时,并不仅仅是以整体的人民概念来取代社会民众的独立判断,更在于它必须体现为任何一个国家权力的拥有者都有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美国学者墨菲对于民主制度有着精深的研究,在他所列举的有关民主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条件中,其中第五个即为知情权的设置。在他看来,民主制度下必须“使得公民个人、公共官员与候选人得以得到他们关心政治所需的信息,得以讨论政治问题与政治人物,得以互相试图影响政治”。[6]实际上,宪法制度上经常强调的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本身就是以知情权作为先决条件的。正因如此,“阳光下的政府”成为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人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政治信息,来行使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力。同样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提供信息也有利于形成社会的凝聚力,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而不是臣民和局外人。反之,“当如此多的信息被封锁的时候,我们仿佛生活在——常常默认——他人的社会里。获得信息将促进一种意识的形成:社会就是构成它的人民,包括掌权者和公众”。[7]

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具有强烈的神秘性、任意性、粗暴性,很多原本应当公诸于众的信息却往往为少数人所“内部掌握”,这就为不民主和腐败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尤其是政府暗箱操作,随心所欲,甚至追求私利,是市场经济混乱之源,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消极影响,显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格格不入。可预见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政府的政务活动要公开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政府的政务活动应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入世对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信息公开是贯穿于世贸组织规则中的一个最基本要求,因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必须通过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充分的法律法规和透明的规则程序以确保竞争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政府须承担及时通知义务、及时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决、行政决定的义务、建立信息咨询体系的义务等,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国际争端。毫无疑问,中国政府必须从过去朦胧的“神坛”上走下来,逐渐向社会回归;必须要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大力改革,使其行为进一步透明化,这是参与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二十一世纪中国政府将真正成为阳光政府。(www.xing528.com)

当然,成熟的国际环境还只是外因,对于中国政府而言,还面临自觉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至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1)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向社会公开,一方面这是政府推行其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参政、议政,对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也是有益的;(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这些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政府规章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公民的切身利益,没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应具有约束力,在我国的立法法中,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等几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公布问题,实际上已经确立了任何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3)行政行为内容、结果以及行政程序必须公开,这既方便了企业和老百姓办事,又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减少乃至避免“暗箱操作”;(4)应该顺应信息时代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政务是政府民主化、科学化的产物,是政务公开和政务效率相结合的产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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