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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与管理论的比较: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府法治论的视野中,“政府依法律治理”包括两层含义,即政府依法律规制和政府依法律服务。作为政府法治论承上启下的关键内容,政府依法律治理较好地体现了管理论中的管理思想。因此,政府法治论的内在要求之一就是政府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行使管理职能,在这一点上与管理论是相通的。相比较而言,政府法治论在扬弃管理论的基础之上又对其做了相应的拓展。

政府法治与管理论的比较: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1)政府法治论的管理思想

与“政府由法律控制”一样,“政府依法律治理”也是政府法治论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在政府法治论的视野中,“政府依法律治理”包括两层含义,即政府依法律规制和政府依法律服务。作为政府法治论承上启下的关键内容,政府依法律治理较好地体现了管理论中的管理思想。社会秩序的安定、物质文明的进步、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乃至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无论是在行政法发展的初期还是在当今行政国家时代,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当今中国,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管理不力、管理缺位的情况也随处发生,这两种现象都与人民的利益背离,都是行政法治所要克服的。因此,政府法治论的内在要求之一就是政府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行使管理职能,在这一点上与管理论是相通的。

(2)政府法治论对管理论的拓展和扬弃(www.xing528.com)

管理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来阐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单纯的管理论显然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只有管理论,没有控权论;或者只有管理论,没有服务论;或者只有管理论,缺少责任观念、平等观念和“以人为本”观念等,一眼就能看出,这种理论是残缺不全的,甚至带有专制的色彩。更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各国的普遍建立,特别是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来临,政府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管理者,它还应当是一个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相比较而言,政府法治论在扬弃管理论的基础之上又对其做了相应的拓展。其一,政府法治论凸显了法律之下的规制。成为潮流的放松规制并不代表规制的取消,政府依然应当保有必要的规制手段。然而,这种规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必须承担由规制活动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其二,政府法治论通过引入服务要素,拓展了管理的内涵,使得传统的管理思想实现了向现代治理理念的嬗变。其三,政府法治论通过引入责任要素,强调了权力的责任本质,体现了职责本位的现代理念,抛弃了权力就是一切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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