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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模式与目标价值的新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以拥有行政权为前提,我国行政权的主要载体是各级政府,因此,“政府法治论”首先认定我国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就是各级政府。“政府法治论”吸收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控权思想的精华,把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普适价值的部分吸收到“政府法治论”中。因此,“政府法治论”既有工具性价值,又有目标性价值,建设平权型政府是政府法治论本身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法治论”主张的行政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

政府权力模式与目标价值的新研究成果

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以拥有行政权为前提,我国行政权的主要载体是各级政府,因此,“政府法治论”首先认定我国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就是各级政府。行政法的主轴就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落实宪法关于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指引。“政府法治论”认为“我们所需要的政府”的特征有五:从权力的来源看,是民主型政府;从权力的性质看,是有限型政府;从权力的功能看,是善治型政府;从权力的本质看,是责任型政府;从权力的发展态势和理想目标看,是平权型政府。[16]这一核心思想从五个重要的维度[17]对政府权力进行了分析。

第一,授权与民主型政府。政府行政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人民将手中的权力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政府,即“权由民所赋”。这是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所在。法治政府首先是民主型政府,是合宪政府。建设民主型政府是整个“政府法治论”的逻辑前提和政治基础。

第二,控权与有限型政府。“有限”隐含了对当今行政权扩张和行政法规制乏力的忧虑,它侧重于事前预防,暗含对“管理论”潜在危机的自觉修正。“政府法治论”吸收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控权思想的精华,把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普适价值的部分吸收到“政府法治论”中。

第三,用权与善治型政府[18]。强调“权为民所用”,即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地有所作为,该管的必须管,而且要管好,不但要管理好,而且要服务好,管理也是服务,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就是“善治”。鉴于“控权论”在大大降低政府违法行政发生的同时有可能影响政府主观能动性、积极性的发挥,“善治型政府”既是对“控权论”的修正,又是对行政权力正面作用的肯定,尤其在现代福利国家理论的影响下,服务型政府也成为最受人民欢迎、最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www.xing528.com)

第四,效果与责任型政府。政府行为必然产生社会管理效果,它自身也存在合理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问题。因此,必须关注政府行为的实际效果,并需要认真考量和评估政府行为自身的品质。“有权必有责”,责任型政府尤其要考虑行政责任原则的贯彻,它更侧重于事后追究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对单纯行政效率模式的理性批判,也是对善治型政府治理质量的检验。

第五,目标与平权型政府。“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平等化”是一个过程,其效果是“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大和谐,具体表现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由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公民之间由猜疑对抗走向信任合作”。[19]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因此,“政府法治论”既有工具性价值,又有目标性价值,建设平权型政府是政府法治论本身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法治论”主张的行政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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