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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思想基础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法治论”的提出有其深厚的思想渊源,也吸收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平衡的思想。[21]因此,笔者认为积极的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有许多相通之处。[23]从内在价值角度看,“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的提法集中体现了“平衡论”精神,无论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还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都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才能实现。

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思想基础

“政府法治论”的提出有其深厚的思想渊源,也吸收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平衡的思想。笔者曾引用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观点,认为“平衡论”思想有其历史渊源,例如孙中山先生就曾主张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平衡。[20]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也曾说:“行政法对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起很大的作用。”[21]因此,笔者认为积极的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有许多相通之处。1996年笔者曾撰文指出,“由于人类社会需要权力是绝对的,但权力的运行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也是绝对的,二者存在悖论。解决这个悖论的根本办法是运用权力限制权力,用法律来驾驭权力,实现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在市场经济中要实现竞争与秩序的平衡,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在政治生活中要实现民主与管理、自治与权威的平衡等。总之政府法治论与积极平衡论有异曲同工之妙”。[22]笔者认为,维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实质上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首先要维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过大、公民权利比重过小,就会造成公民权利受到限制、行政权力失控滥用的状况。反之,行政权力过小,公民权利比重过大,也会造成公民权利滥用、行政秩序混乱的状况。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需要不断加以调整的。[23]从内在价值角度看,“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的提法集中体现了“平衡论”精神,无论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还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都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才能实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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