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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争取政府法治进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性原则作为对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乃是从实质上对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说,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从外在的明显的法律内容和程序方面来对行政执法加以控制的话,那么合理性原则更注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和效果方面进行控制。如果行政执法达到了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统一,那么行政执法质量就达到了高水平。总之,对长期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应认真研究原因,增强执法力度加以惩治。

坚决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争取政府法治进程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执法的首要标准是坚持其合法性,包括执法的内容要合乎法律要求,执法的主体和对象合乎法律要求,执法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以及基于事实的认定作出执法决定等。总之,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执法权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同时,行政执法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科学合理地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合理性原则作为对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乃是从实质上对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特别是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要求行政行为以最适当的时间、最恰当的手段作出,从而达到最佳的执法效果。如果说,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从外在的明显的法律内容和程序方面来对行政执法加以控制的话,那么合理性原则更注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和效果方面进行控制。如果行政执法达到了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统一,那么行政执法质量就达到了高水平。美国的一位行政法学家说得好:“灵活掌握处罚是当代的进步”,而这种灵活性必须出于执法人员公正无私、深思熟虑的决定,否则就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www.xing528.com)

我国行政执法中既有滥用权力处罚不公的情况,又有执法不严、处罚太轻的情况,而后者则在许多管理领域中更普遍地存在。例如,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价法等法律的执行中,我们看到的问题更多的是检查不严、处罚太轻。例如,商标法已实施多年,但商标假冒案件仍不断发生,数目惊人的冒牌货仍在所谓“名牌商标”的掩护下充斥市场,使有关企业和广大消费者蒙受损失,这与有关执法人员打击不力有关。统计法的执法中也有这种情况,有些地方对“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情况熟视无睹,还把篡改统计数字的干部作为先进人物表彰,使统计法成为一纸空文。还有些地方和部门搞所谓“变通”执法,例如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应予没收或拆除违章房屋,但有些地方变通为罚款处理,经过“罚款”,违法建房行为反而“合法化”了,因而对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造成了严重困难。总之,对长期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应认真研究原因,增强执法力度加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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