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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的新时代: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与我国今后行政听证制度的构建完善息息相关。我们认为确定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注意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不同位阶的概念,不能混同。其次行政听证基本原则是行政听证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制度之间联系的桥梁,基本原则的确定应联系听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制度。

政府法治的新时代: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与我国今后行政听证制度的构建完善息息相关。为此,学者们对此问题开展了比较热烈的探讨,主要观点有:

1.有学者认为,听证的基本原则为:(1)职能内部分离原则,指调查听证和裁决由行政主体内部的不同机构或人员来实施。(2)意思先定原则,即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或者行政行为的先定力。(3)司法规则准用原则,即听证程序具有一定司法色彩,适用某些司法规则,但“准用”意味着对司法规则可以适用,却不能完全套用。(4)技术性审查原则,指对所提供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活动,从而为作为法律活动的裁决提供科学依据。上述观点主要是从行政处罚听证角度加以论述。

2.有学者认为听证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2)职能分离原则,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3)事先告知原则,指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以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4)案卷排他性原则,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3.有学者认为行政听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职能分离原则。(2)回避原则。(3)禁止片面接触原则,所谓片面接触指当事人与作出行政决定的人员发生在听证之外且未列入记录的沟通。(4)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决定基于记录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结论基础必须依靠听证过程中所获得的记录。(www.xing528.com)

4.有学者认为听证原则内涵按照适用范围的差异,可分为听证一般原则和听证特殊原则。听证一般原则指行政机关或管理相对人在实施听证程序时普遍遵循的方针,包括:依法行政和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公正和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听证程序特殊原则指听证程序自身所特有的准则和原则,包括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自愿原则;听证与调查、裁决分离原则;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相结合原则。

5.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衍生出职能分离,回避、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说明理由等制度。公开原则也可衍化为告知和通知,听证公开举行,阅览卷宗,获得听证结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听证中便民、效率原则加以规定,但无论从国外行政听证程序的设定还是我国实际情况需要来看,解决好民主与效率、公正与效能的关系问题乃是正确设定听证程序的关键。今后立法中对便民、效率方面内容应加以补充。

我们认为确定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注意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不同位阶的概念,不能混同。其次行政听证基本原则是行政听证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制度之间联系的桥梁,基本原则的确定应联系听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制度。因此,我们认为上述第五种观点比较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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