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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组织机关问题研究:由杨海坤教授撰写的行政法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条件来看,听证应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但行政机关内部的调查追诉、听证和裁决职能应适当分离,同时应进行独立听证机关的试点工作。一般认为,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有权组织听证,行政委托组织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不能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问题研究:由杨海坤教授撰写的行政法论文选

1.关于听证组织机关问题,学者们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应选择何种听证组织机关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建立相对独立、专司裁决的听证机构,即实行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作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员。由独立的听证机构组织听证活动,其好处是更能体现公正原则,组织听证更有效率,有利于监督。根据以上理由,有些人认为应引进外国做法,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如在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内设固定的听证场所,由专门人员组织听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听证。其理由有三:(1)建立完全职能分离的、相对独立的听证机构,在我国目前的具体条件还不具备;(2)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听证,不必增设新的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对节约了执法成本;(3)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听证,掌握第一手材料,有利于合法、公正、准确地作出行政决定。(www.xing528.com)

客观地说,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条件来看,听证应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但行政机关内部的调查追诉、听证和裁决职能应适当分离,同时应进行独立听证机关的试点工作。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我国应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组织机关的另一问题是听证组织机关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否对应?对此,理论界与实践部门认识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有权组织听证,行政委托组织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不能作为听证组织机关。行政处罚主体不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听证,一个行政处罚主体也不能代替另一个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有学者对联合调查的听证组织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其核心问题是调查结束后由谁来依法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如由一家行政机关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由这家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如由多家行政机关依法准备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则由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分别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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