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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准备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及改进建议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听证准备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包括听证的告知、听证的提出和听证的受理和通知三个方面。谈话告知缺点是容易给听证当事人增加人力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承担案件审核的法制机构人员执行,以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调查与决定分离的原则。

听证准备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及改进建议

听证准备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包括听证的告知、听证的提出和听证的受理和通知三个方面。

1.听证的告知

对此问题,人们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

(1)听证告知应采取何种方式

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还有人主张电话告知。我们认为口头告知不够正式,发生争议,缺少具有证据效力的合法证明。电话告知虽很便捷,但缺点也是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听证当事人,可能留下证据方面遗患。谈话告知缺点是容易给听证当事人增加人力负担。从听证程序的法律有效性看,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不在程序上违法,我们认为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

(2)谁是告知的主体

听证告知应由行政机关中哪一部门人员来具体操作?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行政调查人执行,理由是,案件的调查、决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行政调查人比较了解案情(包括如何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由行政调查人告知较顺其自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承担案件审核的法制机构人员执行,以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调查与决定分离的原则。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www.xing528.com)

2.听证的提出

听证的提出应具备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其中的争议集中在能否适用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口头方式优点是对听证请求人来说比较方便,但可能因缺乏书面材料将来引起法律上争议。我们认为提出听证请求应以书面方式为宜。

3.听证的受理和通知

对于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否有受理职能,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组织职能,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绝对,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有权审查其要求是否超过期限,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体要件等,这一过程就是受理过程。

关于听证的通知的争议集中在听证通知书是否要告知听证主持人及其他听证员姓名?听证告知可否采取电话方式?第二个问题,电话告知方式,我们认为目前不易提倡,理由类似于听证的告知。第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告知,因为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申请回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告知,理由是在听证通知书中就告知听证人员姓名,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申请回避权,增加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听证人员的信任感,能为听证顺利进行奠定更坚实的基础。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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