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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听证活动的举行方式与特点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拥有法定权力,听证举行方式只是听证组织工作中一部分内容。既然听证的时间、地点的决定权已交给了听证主持人,那么听证举行方式也一并交给其决定,操作上很顺当。我们认为,行政听证与司法审判是分属两个不同领域的程序。但毕竟要考虑到行政领域的特点,不能抹煞行政听证与司法听证(审判)的区别,完全用司法听证的标准和内容要求行政听证是不适合的。行政听证中的司法性应限制在合理限度。

政府听证活动的举行方式与特点研究

关于听证会举行问题很多,主要争论问题有以下三个:

1.听证举行方式(公开、不公开)由谁决定

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由行政机关决定。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拥有法定权力,听证举行方式只是听证组织工作中一部分内容。持异议的人认为笼统提行政机关,没法操作。

(2)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理由是,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已经结束、进入案件审核阶段的一个特别程序,具体应由案件审核部门来组织落实。既然听证的时间、地点的决定权已交给了听证主持人,那么听证举行方式也一并交给其决定,操作上很顺当。

(3)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这种观点认为,听证举行方式的决定,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比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纯粹程序上的决定重要得多。决策失误如果严重,不仅涉及程序违法,还涉及是否泄密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应将决定权放给听证主持人,而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决定为宜。

我们认为,听证举行方式目前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可授权听证主持人决定,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2.听证会向司法化程序靠拢还是防止司法化倾向

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www.xing528.com)

(1)参照法庭审判的司法化模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听证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因此,应从两方面参照现行的庭审模式举行听证,一是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应参照庭审的三个阶段;二是听证会的环境布置应模仿法庭的布置。

(2)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一项特别程序的非司法化模式。不少同志认为,听证实际是行政机关内部调查取证结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一种特别调查程序,不必搞得非常复杂,更不必像法庭审判的司法程序那样严肃、死板,可以灵活一点。总之,要防止听证会司法化的倾向,把听证过程处理得简易、自然一点。

我们认为,行政听证与司法审判是分属两个不同领域的程序。行政听证是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的合理应用,是一种“准司法性”行政行为。但毕竟要考虑到行政领域的特点,不能抹煞行政听证与司法听证(审判)的区别,完全用司法听证的标准和内容要求行政听证是不适合的。行政听证中的司法性应限制在合理限度。因此,我们倾向第二种观点,听证会程序既要体现公正又要考虑行政效率,不能简单模仿、照搬司法程序。

3.听证会上哪些内容列入听证范围

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的内容应以违法事实及其证据的陈述、申辩和质证为限。听证概念本身就表明了应以有说服力和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听证中质证是关键

(2)另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的内容不局限于违法的事实及其证据,而应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内容,即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表述似乎可为这种观点提供佐证。

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应否纳入听证范围,学者们所持观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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