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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新时代:杨海坤教授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可视为特殊的行政诉讼,其中行政侵权赔偿可以说是一种独特的行政诉讼。这种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具体程序方面:①行政赔偿诉讼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实践也证明,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才真正符合案件审理的客观实际。

行政赔偿诉讼新时代:杨海坤教授研究论文选

行政诉讼从种类上考察,可有一般与特殊之分。行政侵权赔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可视为特殊的行政诉讼,其中行政侵权赔偿可以说是一种独特的行政诉讼。这种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具体程序方面:

①行政赔偿诉讼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例如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相对人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或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相对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原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等,在这类情况下,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单独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单独提起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以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为前置条件。其优点是:能及时、迅速地处理当事人的赔偿请求,避免用较为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既便利于当事人,亦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在行政机关拒绝请求权人赔偿请求或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等情况下,请求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至于这种单独提起诉讼的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在法院审理时适用何种程序,目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行政侵权行为本身构成行政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其特点不过须以行政机关的处理为必经程序罢了。实践也证明,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才真正符合案件审理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对第五十条确立的“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程序原则的一种例外。行政赔偿问题可以适用调解,表明行政侵权赔偿具有特殊性质,在某些方面它与民事赔偿有相互贯通之处,因此在审理方式上可以借鉴民事调解方式,在结案方式上也可适用行政赔偿调解书。但从性质上说,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调解是不同的,民事诉讼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以及双方均可以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基础上;而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调解建立在原告能够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权以及被告在法定范围内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基础上。可见,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迥然相异的。有人认为适用调解就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这一意见是不恰当的。(www.xing528.com)

③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派生出)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外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是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行政侵权行为应当负有责任,这种责任不表现为直接对外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属于建立在行政机关内部劳动、人事、组织法律关系之上的行政法律责任,适用内部行政程序。应该注意,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过失,由其本人直接负责;行政工作人员出于善意执行公务或一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主要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职责权限不明确等而造成的过失,行政机关应当免除个人赔偿责任;只有带有明显个人特点的过错,主要是故意和重大过失,行政机关才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行政工作人员明知违法执行职务会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以权谋私、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等;重大过失是指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有较高要求,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这一要求,甚至连一般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基本要求也未达到,因而引起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况。把行政机关行使内部追偿权的条件进行上述限制是必要的,既可避免对行政工作人员保护过多,也不至于使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踟蹰不前、畏首畏尾,从而使他们能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事其行政工作,使行政民主和行政效率达到高度的统一。

(原载《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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