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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解除合同的义务和期限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368条在解除合同时的同时履行基于合同解除发生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应当直接且同时履行之。第370条解除合同的期限未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为权利人指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未在此等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的,解除权消灭。第372条不得解除合同债务人可以抵销而免除履行,且在解除后毫不迟延地表示抵销的,不允许因不履行债务而解除合同。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解除合同的义务和期限规定

第366条 解除合同的后果

1.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已受领的履行和收取的利益。

2.在下列情形下,债务人应当给予金钱赔偿以代替返还实物:

(1)根据所取得的物的性质,不能返还的;

(2)当事人已将受领的标的消费、转让、设定了法律上的负担、再加工或改造的;

(3)受领物毁损、灭失的;但因合理使用而发生的损耗不予考虑。

3.合同中约定有对待给付的,则该对待给付应代替金钱赔偿。

4.下列情形,不产生赔偿义务:

(1)受领物能够引起解除合同的瑕疵,在再加工或改造期间内才发现的;

(2)受领物发生毁损、灭失可归责于债权人的;

(3)尽管权利人以所有权人的注意对待受领物,毁损或灭失仍发生的;在此等情形下,所剩的利益应予返还。

5.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本法典第405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第367条 损害赔偿

1.债务人本有可能收取的利益,却因违反物的使用规则而未收取的,则他有义务向债权人赔偿损害。

2.债务人已返还受领物或给予金钱赔偿,或依本法典第366条第4款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不产生赔偿义务的,应对因维护受领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赔偿。其他费用以债权人因其支出收取的利益为限予以赔偿。

第368条 在解除合同时的同时履行(www.xing528.com)

基于合同解除发生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应当直接且同时履行之。

第369条 通知

解除合同,应以通知合同他方当事人的方式为之。

第370条 解除合同的期限

未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为权利人指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未在此等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第371条 合同解除权的不可分性

合同一方或另一方当事人有数人的,只能由其全体共同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对一方中的一人消灭的,及于全体权利人。

第372条 不得解除合同

债务人可以抵销而免除履行,且在解除后毫不迟延地表示抵销的,不允许因不履行债务而解除合同。

第373条 权利丧失

如果订立合同时附如下条件,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即应丧失其权利,在此种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74条 就和解的基础发生错误

1.双方当事人以相互妥协(和解)的方式解决有争议或不明确的法律关系的,如根据合同的内容,该和解赖以达成的基础与真实情形不符,以及当事人知道该真实情形后争议或不明确本来不会发生的,则该和解协议无效。

2.是否能够主张债权存在疑义的,应视为法律关系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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