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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服务:瑕疵通知缩减报酬,消灭时效及赔偿额计算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客未将瑕疵通知旅行举办人的,报酬不予缩减。第675条消灭时效1.旅客可在合同规定的旅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向旅行举办人提出本法典第671条至第674条规定的请求。消灭时效应从旅行举办人拒绝旅客的请求之日起算。在扣除旅行举办人节省的开支,以及旅行举办人因向他处提供其服务而取得的利益后,赔偿额按照约定的旅费加以确定。第679条不得订立损害旅客合法权利的协议不得对本法典第669条至第678条的规定进行有损旅客的变更。

旅行服务:瑕疵通知缩减报酬,消灭时效及赔偿额计算

第669条 定义

根据旅行合同,旅行举办人(旅行社)负有向旅客提供组织旅行的总体服务的义务。旅客负有就其提供的服务向旅行举办人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第670条 换为第三人旅行

1.在旅行开始前,旅客可请求允许由第三人替换他参加旅行。第三人不满足特别的参加旅行的条件,或他的参加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旅行举办人可反对第三人参加。

2.旅行举办人可请求旅客支付第三人参加旅行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671条 提供保证和消除瑕疵

1.旅行举办人负有按照保证标准组织旅行的义务,且其服务不应包含可能使旅行价值灭失或贬损或无法满足旅行的通常目的或合同预定目的的瑕疵。

2.旅行不具有上述标准的,旅客可请求消除瑕疵。消除瑕疵需要过高费用的,旅行举办人可拒绝消除。

3.旅行举办人未在旅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瑕疵的,旅客可自行消除,并请求补偿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旅行举办人拒绝消除瑕疵,或为旅客的特殊利益应立即消除瑕疵的,无须指定期限。

第672条 报酬的减少

旅行存在瑕疵的,应依瑕疵的存续时间,减少报酬。旅客未将瑕疵通知旅行举办人的,报酬不予缩减。

第673条 旅客因瑕疵而解除合同

1.旅行因本法典第671条规定的瑕疵受到明显损害的,旅客可解除合同。旅客出于重大的、为旅行举办人知悉的原因而不能参加旅行的,亦同。

2.仅在旅行举办人未在旅客指定的适当期限内消除瑕疵时,旅客才可请求解除合同。不可能消除瑕疵或旅行举办人拒绝消除的,或基于旅客的特殊利益,即时解除合同被证明是正当的,无须指定期限。

3.旅行合同被解除的,旅行举办人无权就其服务请求支付约定的旅行费。但旅行举办人有权对已提供的无瑕疵的旅行服务请求报酬。

4.合同有此规定的,合同解除后,旅行举办人有义务将旅客送回。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行举办人负担。

第674条 损害赔偿

1.因可归责于旅行举办人的情形而发生旅行瑕疵的,旅客可请求其赔偿因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害,此请求不影响旅客请求减少报酬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www.xing528.com)

2.旅行被缩短或未被恰当组织的,旅客也可因徒然浪费假期而请求适当的金钱赔偿。

第675条 消灭时效

1.旅客可在合同规定的旅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向旅行举办人提出本法典第671条至第674条规定的请求。旅客也可在1个月后提出请求,但他对迟延提出请求有过错的除外。

2.旅客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6个月。消灭时效应从旅行举办人拒绝旅客的请求之日起算。

第676条 允许的责任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旅行举办人可通过与旅客的协议,将其责任限制在旅行费的3倍之内:

(1)旅客所受损害既非因故意行为引起,也非因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

(2)就给旅客造成的损害,旅行举办人仅仅因给付承担人之一人的过错而承担责任的。

第677条 旅行开始前撤销合同

1.在旅行开始前,旅客可随时撤销合同。

2.旅客撤销合同的,旅行举办人丧失对约定旅费的请求权。但旅行举办人可请求适当的赔偿。在扣除旅行举办人节省的开支,以及旅行举办人因向他处提供其服务而取得的利益后,赔偿额按照约定的旅费加以确定。

第678条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旅行因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显著受到侵害或危害时,旅行举办人或旅客均可解除合同。

2.合同依本条第1款规定解除的,应适用本法典第673条第3款第1句、第4款第1句的规定。因送回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当事人各自负担一半。在其他情形下,额外费用由旅客负担。

第679条 不得订立损害旅客合法权利的协议

不得对本法典第669条至第678条的规定进行有损旅客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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