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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中的运输合同规定及权利行使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680条定义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或乘客运送到指定目的地以获得约定报酬。第682条订立合同的义务除有理由拒绝外,提供公共客货运输的承运人负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运输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应由本节规则确定,不受无运单、运单有瑕疵或灭失影响。货物出现短缺或未在本法典第700条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收货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承运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中的运输合同规定及权利行使

第680条 定义

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或乘客运送到指定目的地以获得约定报酬。

第681条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应对乘客遭受的损害及其行李的损坏或灭失承担责任。

2.对因不可抗力、乘客自身或行李本身原因发生损害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不得通过协议限制或排除承运人的责任。

第682条 订立合同的义务

除有理由拒绝外,提供公共客货运输的承运人负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第683条 多式运输

装载车辆在某运输区段由轮船火车或飞机运输且在本法典第696条规定情形下货物不被卸载的,本节规定整体适用。

第684条 合同的形式

运输合同应以运单的形式订立。运输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应由本节规则确定,不受无运单、运单有瑕疵或灭失影响。

第685条 运单的签发方式

1.运单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名的三联单据的形式签发。托运人保留第一联,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由承运人保留。

2.货物采用多种方式运输的,或货物有不同种类的,或货物被分为不同批次的,托运人或承运人均可请求签发与运输方式或货物种类数量相同的运单。

第686条 运单的要件

1.运单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1)签发的日期和地点;

(2)托运人的名称和住址;

(3)承运人的名称和住址;

(4)移交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以及货物运送的地点;

(5)收货人的名称和住址;

(6)货物种类的通常名称和包装的类型,对隐藏危险的货物,载明其公认的标识;

(7)交由运输的货物的数量、标志和编号;

(8)货物的重量或以其他方式注明的数量;

(9)与运输相关的费用(运费、额外费用、关税以及合同订立后至货物运送前产生的其他费用);

(10)海关和其他类似公共机构的标识;

(11)不论当事人间订立何种协议,运输仍应由本节规定进行调整的标识。

2.必要时,提单还须包含下列事项:

(1)禁止将货物换装于其他运输工具;

(2)由托运人自己负担的费用;

(3)移交货物时应支付的涨价数额;

(4)货物的价值及对货物运输存在的特殊利益;

(5)承运人对托运人有关货物保险的指示;

(6)完成运输的约定期限;

(7)移转给承运人的运输文件清单。

3.当事人也可在运单中加入他们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第687条 托运人的责任

1.对因不适当或不充分地提供记载于运单的下列信息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害,托运人应承担责任:

(1)第686条第1款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

(2)本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

(3)就运单签发或所载事项,托运人提供的所有其他信息或做出的指示。

2.承运人基于托运人的请求,在运单中记载本条第1款规定内容的,在相反情形被证明前,应视为承运人是以托运人的名义进行的记载。

3.因运单未记载本法典第686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之内容,而对货物权利人造成的费用支出和损害,应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第688条 接收货物时承运人的义务(www.xing528.com)

1.接收货物时,承运人有义务检验以下事项:

(1)记载于运单的货物的各部分的数量、标志、规格的正确性;

(2)货物的外部状况及其包装。

2.承运人无法检验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内容的,应在运单上记入待检验的状况,同样他必须说明影响货物外部状态及包装情况的情况。这些说明对托运人无约束力,但他在运单上明确表示认可的除外。

3.托运人可请求承运人复检承运货物的重量或以其他方式注明的数量。托运人也可请求承运人检验待运货物的成分。承运人有权请求补偿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用。复检结果须在提单上注明。

第689条 推定运输合同订立

1.在相反情形被证明前,运单(提货单或在运输中使用的其他单据)视为合同已订立、合同内容已确定以及承运人已接收货物的证据。

2.运单中未记入承运人条款的,在相反情形被证明前,推定货物及其包装在接收时处于外部良好的状态,且货物各部分的数量、标志和编号与运单中的记载一致。

第690条 托运人就低劣包装引发的损害的责任

对因低劣的货物包装而对承运人的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及承运人因该包装而支出的费用,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承担责任,但在瑕疵明显的情形下,或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悉该瑕疵但未就此规定任何条款的除外。

第691条 托运人的必要信息提供义务

1.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前在运单上粘附用于报关及其他类似行为所必需的所有文件,或将这些文件提交给承运人并向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

2.承运人不负担对上述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检验的义务。对于因文件和信息的瑕疵和不准确而导致的损害,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承担责任,但损害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3.对记载于运单上的或转交给他的文件的遗失或不当使用,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此责任不得重于因货物遗失而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692条 托运人的权利

1.托运人有权处分货物、请求终止运输、改变货物的运达地以及请求承运人不得将货物交付给运单指定人之外的其他人。

2.在第二联运单交付收货人时或收货人依本法典第693条第1款规定行使权利时,上述权利即行消灭。从此时起,承运人须执行收货人的指示。

3.托运人在运单上载有收货人有权处分货物的,收货人按运单获得处分货物的权利。

4.收货人行使处分权时指示将货物交付第三人的,第三人无权再行指定另一收货人。

5.行使处分权须遵循以下规定:

(1)托运人或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收货人期待行使其处分权的,应向承运人提交记载了向承运人又为新的指示的第一联运单并对其因执行该指示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予以补偿。

(2)对须执行指示的人而言,指示必须可以执行。执行指示对承运人正常的生产活动造成阻碍或对其他收货人以及对其他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不予允许。

(3)指示不得造成货物的消散。

6.依本条第5款第3项的规定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的,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指示人。

7.承运人未依本条之要求履行指示,或履行指示未索要第一联提单的,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第693条 接收货物时收货人的权利

1.货物运达目的地时,收货人确认接收货物后有权请求承运人提交第二联运单,货物依此视为已被送达。货物出现短缺或未在本法典第700条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收货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承运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2.行使本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收货人有义务对运单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责任。就此存在争议的,仅在收货人提供担保时,承运人才负担交付货物的义务。

第694条 合同的履行不能

1.在规定的送达地验收货物前,无法依运单记载的条款履行合同或合同不可能履行的,承运人须依本法典第692条的规定请求权利人就货物做出指示。

2.因情况使承运人可以不同于运单记载的条款来运送货物且承运人无法在适当期限内收到权利人依本法典第692条规定对货物做出的指示的,承运人须采取最可能有利于权利人之利益的措施。

第695条 阻碍货物交付的情形

1.接收货物后在目的地发生阻碍交付货物的情形的,承运人须请求托运人就此做出指示。承运人未做出指示且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有权在不提交第一联运单的情形下对该货物进行处分。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受领货物,他仍可以请求承运人在未接到托运人相反指示的情形下交付货物。

3.收货人依本法典第692条第3款做出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的指示后,发生阻碍货物交付的情形的,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收货人应取代托运人,而第三人取代收货人。

第696条 基于托运人指示而发生的费用补偿权

1.就接收或执行托运人的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承运人有权获得补偿,但因其自身过错而产生的费用除外。

2.在本法典第694条第1款和第695条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以紧急卸货,费用由权利人承担;卸货后视为已完成运输。承运人须为权利人保管货物。承运人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货物。此时,承运人仅对第三人的选任承担责任。基于运单所产生的所有请求权及费用应从货物的价值中支付。

3.货物为易腐物的,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下措施正当的,或保管的费用超过货物价值的,承运人可无须等待权利人的指示,径直出售货物。承运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任一方当事人指示的,他也可出售货物。

4.已依本条规定出售货物的,应将销售收入减去货物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返还权利人。相关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承运人可请求补偿差额。

5.买卖规则应依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和习惯确定。

第697条 承运人质权

承运人有权为运输合同产生的费用而质押承运的货物,但以他对该货物具有处分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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