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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账户结算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899条出具账户摘要的义务1.信用机构负担就现金和非现金结算保留记账簿的义务。有关非现金账户结算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之。第905条支票承兑基于账户结算合同,在无补充协议的情形下,信用机构也有义务为账户持有人承兑持票人及时向它提示承兑的支票。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账户结算规定

第898条 定义

1.根据银行账户合同,信用机构负有在客户账户现有资金限度内进行支付并将收取的资金存入客户账户的义务。

2.基于账户持有人的指示,可以现金方式为上述相同的操作。

3.可依双方当事人协议由账户持有人负担服务费用的支付义务。

第899条 出具账户摘要的义务

1.信用机构负担就现金和现金结算保留记账簿的义务。

2.信用机构有义务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向账户持有人提供有关其账户状态的信息(账户摘要),账户持有人有权随时请求获得该信息。

第900条 提取款项

基于账户持有人的许可或指示,信用机构有义务从其账户中提取款项。未经许可或指示而提取款项的,信用机构有义务将造成的损失额及错误划拨金额重新归入持有人账户。

第901条 撤回账户持有人指令的后果

1.在未实际转账前,账户持有人有权撤回向信用机构做出的指令。在其他情形下,信用机构有义务就账户持有人的拒绝支付毫不迟延地通知相关当事人。

2.指令被及时撤回的,信用机构有义务将该款项重新存入持有人账户。(www.xing528.com)

第902条 保密义务

1.信用机构有义务对其在与账户持有人交易时知悉的账户信息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或知悉的信息为不影响账户持有人利益的一般银行业务信息的除外。

2.即使合同关系终止后,信用机构仍负担此等义务。

第903条 合同终止

1.任一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银行账户合同。

2.仅在账户持有人可在他处获得账户结算服务时,信用机构才可终止合同,但存在重大终止合同事由的除外。

第904条 支票支付

基于相应的协议,对于由账户持有人签发的支票,信用机构有义务依土库曼斯坦现行立法在账户资金限度内进行支付。有关非现金账户结算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之。

第905条 支票承兑

基于账户结算合同,在无补充协议的情形下,信用机构也有义务为账户持有人承兑持票人及时向它提示承兑的支票。在不予承兑的情形下,应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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