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0条 定义
根据共同行动(合伙)合同,参与人相互负有以合同规定的方式促成共同目的实现的义务。
第971条 共同行动合同
1.共同行动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订立。
2.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共同行动合同应包含以下事项:
(1)各参与人的名称以及住址;
(2)有关共同行动的类型及目的的信息;
(3)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4)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功能;
(5)参与人之间利润分配与损失分担的规则和条件;
(6)退出合同的程序;
(7)共同行动的存续期间;
(8)合同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分配程序。
第972条 参与人的出资
1.参与人应按合同之约定出资。合同未确定出资数额的,各参与人应均等出资。
2.参与人可以现金及实物出资,也可以提供劳务出资。
第973条 参与人的共同财产
1.参与人的出资和因执行事务而取得的物,为参与人的共同财产。
2.基于属于合伙财产的权利,或作为毁坏、损坏或侵夺属于合伙财产的物的补偿所取得的利益,也属于合伙财产。
第974条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享有的份额
1.未经其他参与人同意,参与人不得将其享有的财产或权利份额转让给第三人。仅当存在正当事由时,才可拒绝给予此种同意。
2.其他参与人享有优先获得拟转让份额的权利。
第975条 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就第三人代表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员同为之;实施各交易,应得到全体参与人的同意。依合伙合同,应按多数票做出决议的,应按合伙参与人的总数而非出资额数计算多数。
2.依合伙合同,授权全体或数位合伙参与人执行事务的,而他们中各个人均有权单独执行事务的,任一参与人可就其他参与人缔结的交易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交易不可缔结。(https://www.xing528.com)
3.依合伙合同,授权一个或数个参与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参与人即退出执行合伙事务。
4.存在重大事由的,可以通过其余参与人的多数决议,剥夺依合伙合同有权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该事由尤其指公然的义务违反,或无能力妥当执行合伙事务。
5.合伙合同无其他规定的,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应依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976条 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
无法确定参与人分配盈余和承受亏损的份额的,则应依其出资份额确定。
第977条 不可转让的参与人权利
参与人根据合同相互享有的请求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第978条 退出共同行为合同
1.合同未规定共同行动的期间的,各参与人均可以随时退出。确定期间,且存在重大原因的,准许在该期间届满前退出。重大原因尤其指,参与人之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其依据合同应负担的主要义务,或此等义务已经履行不能。
2.参与人之一退出的,他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转归其他参与人。其他参与人有义务向退出人返还其交给合伙使用的物,并向其支付假如合伙在其退出时已解散,他在分割合伙共同财产时所可能取得的利益。在参与人之一退出时,合伙财产的总额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和返还出资的,对于其他的参与人,退出人应当依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补充不足的数额。
3.改变前述规则,限制或排除参与人合同解散权的任何协议,无效。
第979条 共同行动终止的事由
1.共同行动基于下述任一事由而终止:
(1)合同确定的共同行动的期间届满;
(2)参与人决议;
(3)针对合伙财产启动支付不能程序;
(4)约定的共同行动目的已达成或不可能达成。
2.共同行动合同也可约定其他终止事由,有如:
(1)参与人之一死亡的;
(2)参与人之一支付不能的。
第980条 共同行动终止的程序
1.共同行动终止后,合伙的财产应在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共同行动终止时未了结的交易必须了结。
2.合伙财产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和返还出资的,则参与人有义务以其负担亏损的份额比例补足差额。参与人之一无力补足其应承担的份额的,则其余参与人须以同一相关性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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