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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收益规定与知识产权实施—科技项目评估实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实施,按有关规章可分为无偿实施、有偿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2002年,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科技成果收益规定与知识产权实施—科技项目评估实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实施,按有关规章可分为无偿实施、有偿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

(一)无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等,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于1995年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技术成果按研制计划应用时,研制单位不得收取转让费和使用费。

(二)有偿实施(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等,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2002年,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4年颁布的《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全用自筹资金研制的科研成果,有关法规明确归研制单位所有,实行有偿转让。

(三)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国务院于2016年2月26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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