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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回收并破坏回笼票币?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笼与收兑销毁办法(一)目前中心城市已经全部沦陷,券币已无流通的市场。这批券币,各地都会送到总公司转交总行,其中有一部分是破票或半新旧的票子,且体积甚大;如堆积到平桥,我们将无法运输。遵照总行总发字第八十七号指令,依据西北实际情况,兹规定西北区旧币收兑与处理办法公布之,希即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旧币收兑与处理办法1.收回币别,下列各旧币,继续收回。残缺票币,按收兑破票办法处理。

怎样回收并破坏回笼票币?

回笼与收兑销毁办法

(一)目前中心城市已经全部沦陷,券币已无流通的市场。游击战争环境,在农村集市,万难容纳大量券币。依据今天的战争情况和我们的物资实力,可以大量回笼券币,第一步估计回笼三分之一,即券币二十亿。

(二)已回笼的券币,应如何处理,其办法有四:

1.供给财厅支付。

2.尽银行现有运输力运转。

3.就地在党政监督下焚毁。

4.选择可靠地点埋藏。

财政支付每月仅需十余亿。目前无固定的后方,随四纵队司令部行军,不可能保存一二十亿元。

银行运输力,卅余头驮骡所驮票子,绝大部分是新票子。现已无余力接收回笼之券币了(现在库存数目已详四月份报告中)。

目前回笼的边币预计:

1.涧峪岔。边币八十万万到一百万万(其中二百卷土布,七百匹洋布,一千件二毛皮及零星货)。

2.绥德义合。边币一百万万(其中棉十六万斤,土布四千匹,洋布四五百匹及零星货)。

3.志丹。边币一百五十亿(其中棉花二十万,大布三千匹零星货)。到二百万万。

4.定边方向。边币五十万万(土布几千匹洋布几百匹)。

5.陇东方向(关中)边币三十万万到五十万万(棉花五六万布有些)。

6.团庄河。边币六十万万(洋布一千三四百匹,棉花五六万斤)合计三百亿(因已用掉一部分)到五百亿,约合券洋二十亿以上。

这批券币,各地都会送到总公司转交总行,其中有一部分是破票或半新旧的票子,且体积甚大;如堆积到平桥,我们将无法运输。

现在银行人员,牲口已感到行军困难,不能再扩大人员、牲口了。而回笼的边币,收进的法币,将不断增多,为适应环境,我们拟采取如下方法,请予批示,以便遵行。

(1)将旧票、破票、小票(留一部分)在平桥焚毁——不断清理,不断焚毁。

(2)各分区回笼的券币,请西北局和边府通令各分区党政派人监督,焚毁旧票,将焚毁数目分类报告总行。

(3)财政厅继续支付,并代保存一个月的或二十天的支付数目,以分担保存之责。

(4)银行尽量保存未发出之新的一千元券币,驮不了的旧票也以烧毁为主。

(5)敌人如真的伪造我券币,在市面如果大量发现时,我即宣布登记清理,停止行使(因我不可能依靠发行解决战费,目前亦已不可能发行了)。我们在战时,准备在边区内边法同流,我以土产换进的法币,即发给部队。

(《关于处理券币的问题——喻杰、黄亚光给马书记、林主席、贾主任的报告》,1947年5月6日于平桥)

破票焚烧暂行条例草案

(一)凡是属于票币及其他证券(如本票公债票储蓄券等)焚烧事宜,均需(须)按照本条例规定办法办理。

(二)凡是属于下列票币者方可焚烧:1.印坏、裁坏、号码打坏、不能发行而挑剔出来之废票;2.印好之钞票,目前不宜使用,今后也不能改用者;3.因流通过久破烂不堪,不宜使用,或票面金额过小无人接收者,但在破票中,绝不许夹杂能用之票币;4.收回本行发出之本票储蓄券,或政府委托之公债票等。

(三)焚烧破票权归总行,晋绥委托晋绥分总行或总行指定行。但在战时因运输不便,情况变化无常,分行也暂可焚烧。分行以下之支行办事处则不能擅自焚烧。

(四)焚烧时手续:1.总行在焚烧前须将要焚烧之票币、币别、张数、金额向财经办事处呈请焚烧,分行在焚烧前,也同样向地委专署呈请焚烧,待呈请批准,派来监烧专员后才可焚烧。2.需要焚烧之票币,须积存相当的数量后方可,不准零星焚烧。3.票币由库内发往焚烧地点,如相距较远,发票人、收票人、送票人均要明确指定,并作登记。4.票币发齐后,发票人和收票人双方核对无误,则由监烧人按焚烧清单,将币别、捆数、金融一一点清,同时有权抽点小数,查对是否正确。主烧人由行长或主管人担任,协助监烧人清查和主持其焚烧。配陪烧人由出纳等充任担任背送开捆焚烧等工作。5.焚烧场所需选择僻静地点,禁止群众观看,无关人员不许参加,周围需派武装警卫。6.在焚烧中,如有票币被风扬走者,应立即派员寻回焚烧。7.监烧人、主烧人及配陪烧人不得无故在焚烧时离开直至全部烧完检查不留残票时方可退场。焚烧完毕,有关人员须在焚烧清单上签名盖章

(五)销账手续,总行即凭焚单销账,分行晋绥分总行于焚烧后即将焚单寄总行,总行转呈财办处批准后向分行转账。

(六)本条例修改权归总行。

(西北农民银行总行:《破票焚烧暂行条例草案》,1948年)

遵照总行总发字第八十七号指令,依据西北实际情况,兹规定西北区旧币收兑与处理办法公布之,希即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旧币收兑与处理办法

1.收回币别,下列各旧币,继续收回。

(1)冀南币。(2)晋察冀边币。(3)北海币。(4)西农币。(5)陕甘宁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6)陕甘宁边币。

凡陕甘宁边区政府未公布准许在西北区流通的各解放区货币均不予收兑(计有东北币、长城币、中州币等)

2.收兑办法:

(1)凡规定收回之旧币,不论其票面额及数量大小,各级行处均须一律收兑,收回后不再用出。

(2)通知各公营企业、合作社等营业部门,应将规定收回之旧币到银行兑换新币,不得再行用出,凡持旧币者,尽量给予兑换方便。

(3)收回之旧币,必须按币别分类整理,不得掺杂,百张一扎,十扎一捆,由经手人保封盖章,以明责任。

(4)残缺票币,按收兑破票办法处理。

(5)中州币,因地域相连,暂定由潼关支行专责兑换,其他行处不予兑换。(www.xing528.com)

3.处理办法:

(1)凡收回之旧币,暂规定各分行办事处均有权销毁;各行处以下各支行收回者,应送其管辖行,不得自行销毁。渭南咸阳两办事处距西安很近,交通又便,送回区行销毁。

(2)凡不应收回之旧币,如已收回时,分行亦不得销毁,可送区行转总行或其发行进行兑换。

(3)收回之旧币,在有造纸厂地区一般不焚毁,可作为造纸原料,作价售给纸厂,以补偿包装运送等开支,如无造纸条件时即可焚毁。

(4)凡交纸厂造纸之旧币,必须保证不发生弊端,否则宁可烧毁。

(5)销毁时须按区行所订《残破本币销毁办法》进行。(办法另附)。

4.收兑基金

(1)各行处现有之基金,主要作为兑换旧币之用。

(2)基金如不够使用时,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数目,呈请区行增拨。

5.会计处理手续:

(1)规定收回之旧币,办事处以下者作库存处理,积存一定数量后,送直接上级行兑换新币。

(2)区行、分行及办事处收回之旧币,成捆者即应在账上建立“收回本币”科目,并按票别分类立户(如农币或券币)处理,不应视为现金混入库存内,应另外妥为保存,如不够捆者当现金处理。

(3)收回之旧币,有销毁权之行处,按照区行规定之销毁办法销毁后,将清单转上级行转账。无销毁权之行处,将收回之旧币解送上级行转账。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通令:《旧币收兑与处理办法》区纳字第一号,1949年8月2日)

西北区行残破本币销毁办法

1.凡残票不能行使的本币及决定收回的旧币,依本办法之规定准予销毁。

2.销毁本币权属于区行。但免运送之不便,授权各分行代理销毁,分行以下无销毁权。

3.销毁时,应呈请政府派员监销。规定如下:

(1)区行执行销毁票币时,呈请财委批准,并由边府派人监销。

(2)各地分行,呈请分区财委批准,并由行署派人监销。

(3)市分行,呈请市财委批准,并由市府派人监销。

4.在销毁开始前,应协政府监销人员进行抽查。办法规定如下:

(1)按销毁数量抽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2)监销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详细抽查(抽查数量视当时情形为定)或全部抽查。

5.准备销毁之票币在销毁前,应先由主管人员核对加封,保证无误,并按券别大小顺序填写(小前大后)于销毁本币登记表,由各该执行销毁行主要负责人及主管人盖章,并呈请财委批准。在销毁时,交政府监销人员进行抽查,认为无误后由政府监销员于表上盖章后销毁。该表要制三份,一份存根,二份寄区行(一份存查,一份寄总行)。销毁完毕,再由监销政府加盖印信退回银行注账和向区行销账。

6.在抽查及监销过程中,如发现长短顶替及假票情事,应分别在销毁本币登记表内详细说明。

7.本办法系根据总行规定销毁办法拟定。

(西北区行:《残破本币销毁办法》,1949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暂订破票收兑办法

(一)凡陕甘宁边区政府准予流通之票币,均可按本办法兑换。

(二)凡具备正背两面之票币,虽已破裂,而所存尚在四分之三以上者,照全额兑给。

(三)凡具备正背两面之票币,虽已分裂数片,而联合尚存无缺,并可辨认者,照全额兑给。

(四)凡具备正背两面之票币,虽然污烂或烧焦,而签字号码数目花纹均可辨认者,照全额兑给。

(五)凡具备正背两面之票币,虽已破裂而所存在四分之二以上者照半数额兑给。

(六)凡票币破裂,虽具备正背两面,所存不足四分之二者,不得兑给。

(七)以上各条,凡数张破裂之票币,不得凑成作全张论。

(八)凡在票币上故意故写乱划,或割裂数条或数块,亦勉强凑成全张之票币,虽具备正背两面,一律不兑。

(九)凡一张票币短去一条或一条以上,另纸补足成为全张,如已短少签字号码者,虽所存尚在四分之三以上,具备正背两面者,照半数兑给。

(十)凡故意将票币割裂,或剪挖或撕去正背两面之任何一面者,一律拒绝兑换;但只因票币破烂不堪携带,而仅在一面用纸糊补者,照全额兑给。

以上七、八、九条,系防范显存恶意,将票币撕裂、剪挖,涂损而设。

(十一)凡将票币涂改填补,企图蒙混兑换者,一律不兑。

(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暂行破票收兑办法》,194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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