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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汇管理的方针和办法—战时金融史料摘编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1947年外汇管理工作情况生产会议关于外汇管理,确定外汇集中使用的原则,内地银行不供应外汇,只在过境口岸上,按外汇管理办法供应。取消公开牌价,纠正过去主观牌价的挨打政策,并严禁银洋、蒋币、赤金在内地使用,至十月西北局决定统一陕甘宁与晋绥两边区货币。内地坚决严禁银洋周使与携带,违者一律没收,并予以处罚。掌握外汇用途,坚持管理外汇的既定政策,要毫不动摇。

加强外汇管理的方针和办法—战时金融史料摘编

(一)1947年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生产会议关于外汇管理,确定外汇集中使用的原则,内地银行不供应外汇,只在过境口岸上,按外汇管理办法供应。取消公开牌价,纠正过去主观牌价的挨打政策,并严禁银洋、蒋币、赤金在内地使用,至十月西北局决定统一陕甘宁与晋绥两边区货币。兹将禁止银洋与两边区货币统一的执行情形摘要叙述于后:

禁止银洋:数年来,对银洋是采取了既禁止又使用,且防止银洋外流的政策,表现了动摇妥协的态度。而银行则始终将农币束缚在银洋的比价上,故银洋终未彻底禁绝,生供会议对过去作了检讨批判,认识“银洋是地主、奸商剥削农民的工具之一,银洋存在,对生产建设、金融、贸易起着严重的破坏作用”,故决定贯彻禁止其周使与携带,除明令公布、重声(申)禁令外,银行定价收兑,政府特许银行向外推出银洋,换回有利的物资。

土改中,地主的银洋转到群众手中,各地斗争出来的银洋数也很大,各地要求按黑市价格兑换,若以黑市价格为准定价,则等于公开承认不合法的黑市,亦势必助长黑市涨价,贬值本币购买力。为了打击银洋,压低银洋黑市价格,至七月间规定照出口交易价降低百分之廿至百分之卅,由银行吸收,以便使本币提高,达到逐渐消灭黑市现象。并具体规定银洋每元兑换本币九千元,纯银一两按银洋一元价收兑,后因各地反映群众吃亏,仍要按黑市兑换,故九月改为一律按各地黑市低百分之廿收兑,不拘泥于九千元定价。具体兑换价格,在各分区统由各该分区贸易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规定。此办法群众仍感吃亏的话,可把群众组织起来,将银洋、元宝自行输出,换回粮食、布、花等主要必需品,并由银行开给护照。又因各地黑市价格不一,争执颇多,故十一月又改为代销,银行交贸易公司代向境外推销,购回物资按原价付给群众实物。此办法十二月又由西北局电令取消,改为按农币一万五兑换,兑换之本币向贸易公司买货给予九折优待的办法。到一九四八年二月,改为一元兑本币三万元,一、三分区已按二万五兑者补足三万元,其买货折扣部分在补足时扣还。允许群众组织起来,带银洋到境外买入必需品,出口之银洋,可集中交贸司代运至口岸支用。在执行中存在着两个矛盾,即是:(1)兑换价值之争执,各地干部和群众要求按黑市价格兑换,若如此,必助长黑市,且促使银洋向内流,换来物资,因此,兑换价格数度变更,仍未有适当标准。(2)银行收兑力量与客观需要的矛盾。群众斗争果实数量很大,银行因力量有限,无力全部兑收。为避免增加发行,影响金融,曾规定银洋代销办法,后改为定价代收,与群众组织起来自行出口,换回物资。

一年来,基本上采取低价兑收,刺激输出政策,全年共输出148万元,大部是经银行输出的,换回物资主要是粮食。内地坚决严禁银洋周使与携带,违者一律没收,并予以处罚。现内地基本上已肃清银洋外流现象。因此,一年来物价摆脱了银洋的影响,对稳定金融、生产建设起了一些作用。

(《自卫战争以来陕甘宁、晋绥财政经济及金融贸易概况》,刘卓甫在金融贸易会议上的报告,1948年2月)

外汇的管理与对各种货币汇价(即边法币的比价)的调整,必须服从促进生产之发展与配合对外贸易,保护或争取物资的需要,不能单纯从提高本币币值的高币值观点出发。依据以往经验,接受两年来的教训,在边区可考虑如下的做法:

甲、管理外汇要分工合作,只有进出口货物税条例规定与执行得好,管理贸易工作做得好,外汇管理才能做得好。因此,外汇的审批权属于贸易机关,检查缉私权应属于税务机关,而货币交换所只能依据税务局税票与贸易公司的通知书,按汇价自由兑换。

乙、掌握外汇的来源。历年事实证明,主要的外汇来源是土产的输出,掌握了土产,即能掌握80%的外汇。为此,必须坚持土产的专卖与食盐的管理。

丙、掌握汇价(交换所的比价)。汇价高低要看下述具体情况来决定:

(1)出入口具体情况,看进出口货物多少,尤其要看进口货多少与我们的需要如何。

(2)内外市场物价涨跌的情况,看进出口利润的大小。

(3)我之外汇准备力量,主要是看我对内物资的准备与外汇的准备有多少。

(4)货币交换所总的兑进兑出的情况,主要是看出超或入超。

(边区银行:《抗战以来年陕甘宁边区金融概况》,1948年2月16日)

要掌握挂牌价打击黑市。

一九四四年六月以前,各地法币黑市猖獗。由于银行无法币准备,自己无控制,各地黑市差价很大,搞货币投机者也很多,金融物价相当混乱。一九四四年七月以后,决心整理金融。大公搞食盐统销,土产专卖。首先大公掌握了作为外汇的法币来源,在各货币交换所又实行平价兑进兑出,无限制交易。于是黑市完全消灭,外汇上当时的法币也能大量兑进。依据几年来的统计,其兑出量与法币出超量占我发行总额的比例之变化,可表列于后。

(附)历年法币兑出折合券币金额占我发行流通额的百分率及净出法币折合券币金额占我发行流通额的百分率比较表

续表

全边区采取了一致的牌价,堵塞了货币投机者货币投机的空子。因此,便利了一般正常商业的流通。牌价的进退,可以间接地指挥外来品物价的涨跌。

但这里必须银行有足够力量,以支持交换所。同时要有情报的交换,以了解内外的行情。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弊端,即便法币在市面上有不断的来源,形势于我不利时,可以演变成法币暗流,挤小我券币的市场。

掌握外汇用途,坚持管理外汇的既定政策,要毫不动摇。使用外汇,要有一定的计划,公家机关、商店使用外汇,必须经过一定领导机关之批准,并须规定公私分配计划,以免大多数为公家所占,而私商得不到多少。对于法币在内地要坚决肃清,不允许其暗流(即不准自由携带)。在边境上,只准经过银行及其所指定的货币交换所按市价公平兑换。

掌握各地货币交换所。在接近边境出入口旺盛的市镇,均须建立货币交换所,充实其交换基金。内地则一般不应设立。

依据一九四二年以来的体验,各主要市场的外汇兑出以地区论,其兑出量占全边区总兑出之变化约为:

(一)延安市交换所(管茶坊、富、甘一线) 22%—35%

(二)绥德市交换所(管榆林、神、府一线) 15%—20%

(三)定边市交换所(管包头、宁夏、陇南一线) 16%—20%

(四)庆阳市交换所(管西峰一线) 16%—30%

(五)西华池交换所(管西峰至大关中一线) 12%—16%

(六)延长交换所(管宜川、韩城到河东一线) 8%—30%

(七)柳林交换所(管至关中一线) 4%—5%

延长方面,过去由于阎锡山有时在秋林对外输出布匹、棉花,故法币大量兑出,比延安市还更大。

定边因有土产输出,抵销了一大部分,故兑出量不甚大。关中、陇东则是边区土产、食盐的出口地,外汇完全可以自给,且可以调补他处(自卫战争后,因对外贸易变化,外汇情况也必然随之变化了)。

(边区银行:《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金融概况》,1948年2月16日)

1946年全边区各交换所法币出入表

1946年下半年各地法币兑换统计表1(www.xing528.com)

续表

1946年下半年各地法币兑换统计表2

(边区银行:《1946年边区各交换所法币出入统计》,1947年)

(二)外汇管理办法

兹制定《陕甘宁晋绥边区缉私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几种群众斗争地主果实处理办法》及《陕甘宁晋绥边区外汇管理办法》,随令颁发,希即遵照执行为要!此令!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新胜字第89号,1948年2月19日)

陕甘宁晋绥边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解放区国民经济,稳定金融,巩固本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授权西北农民银行及西北贸易公司,统一管理外汇与对外贸易。

(二)禁止蒋币、白洋、条金及其他非本位币在境内买卖行使与携带(有携带证者例外)。银洋只准储藏,饰金在两以下者,只准银行及其指定之门市部或商店出售。

(三)境内公私商贩经营对外贸易,凡在本解放区货物税条例允许条件下,应以输出土产充抵外汇,但购入贸易公司指定的货物,银行得给外汇。

(四)在境内留存的敌币、银洋,贸易公司和银行只按牌价兑进,但不兑出。凡有军区以上负责人之批准与证明文件,向外采购用品经核准的,得由银行兑给外汇,介绍出境采购。持有党政机关介绍信出外工作,需要路费与工作费的,得由边境口岸上之银行兑给外汇。

(五)外商输入之必需品(税务条例规定允许入口者),经税局查验证明的,得供给外汇或土产。

(六)一切公私商贩及过境人员,凡由境外携入蒋币、银洋、赤金及其他非本位币过境人员,必须将所带非本位币交入口处之银行查验,由银行开给出口证件,限定出口路线、时间和地点出口,不得私行自由携带过境,违者没收。

(七)不在边境口岸之银行,不办理供给外汇业务。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前颁条例办法中如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悉依本办法执行。

(《陕甘宁、晋绥边区外汇管理办法》,1948年2月19日)

延属分区处理外汇暂行办法(草案)

为了推行与提高本币,把敌币、白洋、元宝等由边区内地挤往敌区换回必需物资,故暂拟定临时实施办法如下:

(一)敌币、白洋、元宝在内地绝对禁止使用流通。如有使用流通者,一律没收。

(二)边境口岸群众所存敌币、白洋、元宝,限期在两个月内准许向银行登记兑换。如要求向外购货者,须经银行许可指定出口地点办理。如过期则由银行收买,违者没收。另外,经银行收买后,要向外购货者,仍须由贸易公司审查认为必要时,给予再兑外汇。如所带物品与通行证不符,亦在没收之列。

(三)贸易公司边境地区所设立之对外贸易据点,所售之边产(土产)贴有成达公司出口证者,在不超过期限很少数量与内地销售者,不但不得没收,而且应加以保护。为了推销边产之安全,决定成交地点最好在我方警戒部队后面(十余里之村庄),当地党政军民与缉私人员,遇此商客,不得阻挡,以利交易。

(四)在边境口岸之群众,经当地党政审查,许可者可带二万出口土产向外进行贸易。

(五)其他出入口货物,亦同样经贸易公司与税局许可后之交易者,任何部队机关不得留难没收。如此人有问题,依法处理此人,货物仍须交公司处理。

(延属分区财经分会:《处理外汇暂行办法(草案)》,1948年1月22日)

各贸易分支局长、银行经协理:

近来,各地、各机关、部队单位多自行携带赤金在内地市场售卖或出口,不经任何管理(三分区较好),这不但影响金融市场,且使赤金出口价大跌,对我损失很大,根据管理对外汇兑第六条规定“赤金的出入口与在内地交易,须经过银行登记管理,不得自由流通”的精神,各地对金子出入口,必须视同外汇,进行管理登记。对入口者,应是能收买者定价收买,不能收买者,登记后封存于银行或原主处,日后银行收买或批准其自行出口。对出口者,一定经管理批准(批准时应注意卖价不能过低,且须换回必需品),或由银行依实价收买出口。内地携带,须取得银行证明,买卖亦须经银行书记批准,否则均属违法,除没收外,或并可酌科罚金。此事关系对敌经济斗争,各地必须认真进行,并须布告周知,配合税务局等机关,严厉进行缉私工作,以消灭此种不良现象。

(晋绥贸易总局:《关于管理赤金的通知》,约1948年)

(三)外汇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边区对法币的斗争是走了弯路的。其经过如次:

禁用法币、管理法币、兑换法币,从有限制到无限制。

皖南事变后,政府即确定了“禁止法币在边区境同行使”的政策,当时严禁法币自由出境,兑换限制很严,因实行不通,于一九四一年四月十一日改为“准许人民自有法币,不经申请及检查的手续,不得自由出境”。

由于大公手上没有法币来源,控制不了黑市,边币得不到外汇支持,亦很难周流。法币在市上暗流,边币遭受排挤。五月酝酿如何控制法币黑市,十月在延安设裕顺通商号,参加黑市买卖,得了些经验。了解到要稳定金融,推行边币,必须设立货币交换所,政策采用了货币交换所公开挂牌买卖法币的政策。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政府明令公布,为抵制敌伪破坏边币流通,资购边区物资,便利出入口商民贸易,特授权各地贸易局,联合当地商民,组织货币交换所,规定凡为对外贸易,要买进或卖出其他货币者,均应到该所依公平价格自由交易,任何人不得强迫兑换或借故没收。同月十八日,又颁布破坏金融法令处罚条例,以保证其执行。从此,先后成立了富县、交道、张村驿、延长、安河、定边、米脂、佳县、绥德、庆阳、西华池、驿马关及延安市十三个货币交换所,实行自由交易兑换。由于银行不能充分供给法币,黑市仍然猖獗。为了稳定金融,一九四二年二月搞土产统销,不成。九月边区组织盐业公司,搞食盐统销。八月十五日酝酿重组土产公司,又搞土产统销,九月正式成立。从此,大公可以掌握到部分法币,用以支持交换所的兑换。一九四二年十一月设立边区物资局,统一领导对外贸易,并将银行光华商店划归物资局管理,大公家资力逐渐集中起来了。一九四三年六月三日公布《陕甘宁边区银行管理外汇办法》,坚持边区境内不准行使法币;但承认储藏不使用者不加干涉,也不得强迫兑换。规定凡携带法币在边区内通进,数在二千元以下者,任其自由通行;满二千元以上者,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检查机关登记,并领取通行证。这样,给法币自由行使打开了一个后门,给我们推行边币与管理外汇工作增加阻碍与麻烦。

管理外汇办法公布后,法币的兑换,实际上即由物资局所管辖之物品交易所批审,商人到货币交换所交换,交换所给予货币交换单作为凭证。实行了半年,碰到了许多套取法币的困难,又定了边币二元一角换法币一元的死牌价,各地大宗物品交易,均以法币为准,法币黑市,年底高达二十元,口子上有些已达廿余元。十二月西北局决定稳定金融办法六条,银行遵照执行。为了早日实现“为着打垮黑市,稳定金融,稳定物价,争取对敌斗争的主动权”的指示,对法币采取了放松兑换尺度,交换所不限制法币兑出的办法。经过一九四四年的整理工作,银行能相对地控制边币与法币的黑市了,其关键在于限制不限制边币与法币的兑出。交换所限兑法币,法币即上涨,出黑市;交换所限兑边币,边币也上涨,出倒黑市。因此,体会到管理外汇工作,不能单由货币交换所来实现,必须先由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机关或由税局来执行,先管理了出入口物资,才能管理到外汇,并掌握汇价的涨跌。一九四四年六月前后,各地货币交换所先后都采取了无限制兑出的办法,同时又要求政府加强禁令,严禁法币在市面行使。

(边区银行:《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金融概况》,194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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