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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中世纪调整海事领域的《奥列隆法典》、《康索拉多海法》和《维斯比规则》等诸多法典相继产生,这些法典规定的一系列海事法律制度为后世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在国际上建立统一的规则成为促进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要。自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工作开始转交由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委员会进行。

早在古代,海上贸易已经产生,两河流域与古希腊等文明发达地区已经有调整海上贸易的海商法典。到公元前20世纪,海商法开始萌芽,在公元8世纪,涉及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基本海事法律制度的《罗得海商法》产生。随后,中世纪调整海事领域的《奥列隆法典》(Lex Oleron)、《康索拉多海法》(Lex Consolato)和《维斯比规则》(Laws of Visby)等诸多法典相继产生,这些法典规定的一系列海事法律制度为后世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到20世纪,国际上已经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国际航行条约,例如,1618年《关于奥得河及其支流的航行条约》、1831年《莱茵河航行公约》(《曼海姆公约》)、1948年《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约》、1963年《关于尼日尔河流域国家航行和经济合作条约》等,但这些条约大部分都限定在一定的流域范围内,并非在国际范围内适用于所有国家参加的统一规则。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航海技术的进步,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海运贸易越来越频繁,航运业开始成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产业,贸易量占全球90%以上,促进世界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难事故发生率也越来越高。据当时的权威统计数字显示,自1840年之后的20年时间里,13条船舶沉没,总计2 200人失去了生命,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时期仅在英国籍船舶上发生的人员死亡数年均就达700~800人[2],著名的1912年“泰坦尼克”豪华邮轮因为碰撞冰山导致两小时内死亡1 500多名乘客和船员。不仅如此,海洋环境也开始渐受污染,世界工业的迅猛发展导致海上石油运输量迅速增加,伴随着各国近海石油勘探和开发,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海上运输也使整个海洋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1967年,托利·勘庸(“Torrey Canyon”)油船在英吉利海峡泄漏约12万吨原油,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广泛关注。因此,在国际上建立统一的规则成为促进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要。

世界上最早的正式的国际海事公约制定于19世纪中期,当时在海难事故频繁发生的压力下,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对海上航行安全设定了统一的标准,制定了《1857年国际信号规则》和《1863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国际海事公约,但是这些公约远远不能满足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区际性的国际航行条约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纠纷,但是他们的效力范围有地域限制,历史遗留下来的海事法典及日后各国的海商法虽为各国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各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际社会仍然面临很多急需解决的海事问题。因此,人们在实践中开始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教训,谋求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由各航运国遵守来规范航运业势在必行,国际海事公约由此产生,并逐渐被公认为促进海上安全的最有效手段,开始在国际社会上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几十年来,随着保证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呼声的高涨,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海事立法中公法领域的发展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3]

目前世界上促进缔结国际海事公约的组织主要有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简称CMI)、国际流动卫星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lite Organization,前身是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简称IMSO)、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和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简称UN)下设其他机构等。国际海事委员会主要从事私法性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是1897年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海商法和海事惯例的统一,包括《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1968年《维斯比规则》)、《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等。自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工作开始转交由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委员会进行。(https://www.xing528.com)

国际海事组织主要从事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与通过,包括公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和私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前身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简称IMCO),其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最早成立于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事会议上,1982年5月22日改为“国际海事组织”,以“通过合作促进安全、可靠、对环境无害、高效和可持续的运输”为使命,专门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旨在为鼓励各国航运技术合作、促进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其缔结的第一个国际海事公约是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已被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替代),制定的最重要的国际海事公约有三个,即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as amended)、经1978年议定书和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and by the Protocol of 1997公约)和经1995年修正案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正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as amended,including the 1995 and 2010 Manila Amendments)。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制定或者通过的国际海事公约及相关议定书总共有65个,其中现行有效的46个[4](详见附录1),因为公约本身的原因失效的有4个[5],生效后又被之后的公约或者议定书完全替代的有5个[6],未生效的公约和议定书有10个[7],国际海事组织基本上已经成为制定国际海事公约的主要国际机构。从21世纪开始,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重点开始向促进更多的国家接受公约、提高各国履约效率及保证各国正确履约转变。可见,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社会上已经具有非常重要的国际地位,并且对促进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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