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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履约审核机制的内容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是指在各成员国自愿的基础上,国际海事组织接受成员国的审核申请,组成审核组,以《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为标准,对成员国以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的身份对其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公约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核,特别是针对成员国海事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立法、实施和执行国际海事公约的情况进行审核,从中发现不符合项以及共同之处,并进行纠正和跟踪,最终为提高履约效率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内容研究

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是指在各成员国自愿的基础上,国际海事组织接受成员国的审核申请,组成审核组,以《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为标准,对成员国以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的身份对其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公约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核,特别是针对成员国海事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立法、实施和执行国际海事公约的情况进行审核,从中发现不符合项以及共同之处,并进行纠正和跟踪,最终为提高履约效率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IMO审核机制主要由《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程序和框架》组成,《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是审核标准,审核的范围包括SOLAS1974、SOLAS PROT1978、SOLAS PROT1988、MARPOL73/78、MARPOL PROT1997、STCW1978、LL1966、LL PROT1988、TONNAGE1969、COLREG1972等10个强制性文件,审核内容既包括海事履约的管理要求,也包含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履约的具体要求,其中涉及成员国对《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的遵守情况,成员国对所适用的IMO安全(和保安)和防污染文件方面的立法情况,成员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为实施海上安全(和保安)和防污染公约成员国授权认可组织(和认可保安组织)的机制和管理,对成员国及其认可机构(和认可的保安组织)的检验和发证过程中所适用的控制、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成员国按照所适用的IMO文件分解其他义务和责任的程度等。[54]

《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提出各成员国首要责任是建立一个恰当并且有效的制度,以监督悬挂该国船旗的船舶,并保证这些船舶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规则。对于需要在成员国审核的这些强制性文件,规则提出了审核的三大关键因素,即制定、实施和执行。成员国政府不仅必须要具有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还要具备执行本国法律和法规的法律基础和充足的具有海事管理经验的人员来协助制定和颁布所需的国内法,在一项新的或者经修正的强制性文件生效后,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该生效的强制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本国的立法来实施和执行,主要由主管机关颁布法律和法规,实施所适用的国际规则以及制定和发布任何解释性的本国法规的行政管理指令,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本国法规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完全执行公约义务的状态。具体对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的要求表现在:从船旗国政府的角度审核,规定实施过程要颁布立法、指南和方针政策、授权认可组织、执行安排、船旗国检察官、船旗国调查、评估和审议详细的技术和程序等;从沿岸国政府的角度审核,规定实施和执行方针与准则,执行和控制监督计划以及定期评估表现;从港口国政府的角度审核,同样规定了实施、执行和定期评估与审阅,主要涉及关于港口国监督的国内立法、遵守国际规则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不优惠待遇”、港口国监督程序、监督官员管理等。(www.xing528.com)

《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程序和框架》则规定了在IMO范围内开展审核机制的总体构架和审核程序[55],明确了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各自如何开展审核准备工作。其中,阐明审核的目标、原则、范围、责任和能力建设等构成了审核机制基本策略的主要因素。基于《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程序和框架》的要求,成员国政府在履约过程中不仅必须要具有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还要具备执行本国法律和法规的法律基础和充足的具有海事管理经验的人员来协助制定和颁布所需的国内法,在一项新的或者经修正的强制性文件生效后,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该生效的强制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本国的立法来实施和执行,主要由主管机关颁布法律和法规,实施所适用的国际规则以及制定和发布任何解释性的本国法规的行政管理指令,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本国法规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完全执行公约义务的状态。随着IMO强制性文件的逐年更新以及IMO审核机制的强化和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IMO强制性文件纳入审核机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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