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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公约履约现状:SOLAS公约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作为SOLAS公约的缔约国,在履约立法方面,交通运输部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履行缔约国义务,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领导海事管理工作,各地区港口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同时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海事公约履约现状:SOLAS公约情况分析

1912年“泰坦尼克”号豪华邮轮在北大西洋意外触沉,造成了1500多名乘客和船员丧生的惨剧,引起了全世界的极大关注。1913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英国召开,主要针对“泰坦尼克号”海难确定了安全规则,会议促成了《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诞生,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公约未能在约定日期生效,但仍有部分条款被一些国家所采用。随后,1929年、1948年、1960年分别在伦敦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相应年份的SOLAS公约。直到1974年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的召开,我国政府首次派代表团参加了该会,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等两个政府间组织和一些非政府性组织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各国代表签署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我国代表在会上签署了议定书,1975年6月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公约生效之日同时对我国生效。随后,国际海事组织于1978年和1988年通过了SOLAS1978议定书和1988议定书。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负有实施该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公约的正文、附则和附录是公约的组成部分,要求在引用公约的同时也应引用该附则和附录,并且缔约国政府负有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

SOLAS公约是IMO公约中关于海上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公约,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船舶安全、船舶保安、船员操作、船舶运营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旨在实现“航运更安全,水域更清洁”的目标。它作为百年来世界航海事故经验的总结,开创了世界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不仅统一了各国的航运技术标准,为各国的航运技术提供一个框架,也为各国的海事立法提供了国际法规则,它在世界航运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概括为海运技术史上的里程碑。我国作为SOLAS公约的缔约国,在履约立法方面,交通运输部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履行缔约国义务,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领导海事管理工作,各地区港口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同时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海上安全管理方面,主要的立法有《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海难救助和海上交通事故等的法律。它是对履行SOLAS 1974第Ⅰ条规定的立法体现,主要就船舶检验登记、船舶与设施上的人员、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水域通航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19]。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2002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58年《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交通运输部颁布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2006年《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

第二,在船舶安全检查方面,主要的立法有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09年《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1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2002年《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2007年《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1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试行程序〉的通知》和2002年发布的《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第三,在船舶保安方面,主要的立法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07年《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实施后,各相关航运公司按照《规则》的要求,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了编制保安计划、指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船舶保安评估,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了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及时取得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实施,2009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国内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工作操作须知》。(www.xing528.com)

第四,在海上危险品管理方面,主要的立法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1994年《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1996年《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和2003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各海事局积极制定出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例如辽宁省海事局出台了《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范》等。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出台后,交通部于1997年又发布了《关于明确棉花等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199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2011年颁布了《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个别省政府也颁发相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如广东省。

第五,在海事综合管理方面,主要的立法有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海上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01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各个地区相继发布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2003年《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7年《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2004年发布的《关于发布港口国监督滞留及跟踪检查通知程序的通知》以及2010年发布的《中国海事局关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SOLAS公约执行情况良好,按照SOLAS 1974的要求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但是立法配套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在适用SOLAS公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和SOLAS 1974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于一些细节性的条款,我国的法规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甚至一些执行标准随意性很大。[21]例如,第Ⅱ章构造的第1和第2部分涉及的基本上是技术性条款,虽然我国1999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相关规定,但是比较复杂和繁乱,也有很多等效规则,规定得不完善。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部分,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少,并不健全,也应尽快补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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