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文化濡化相对应,文化涵化(aculturation)也是文化变迁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由赫斯科维茨在《涵化——文化接触的研究》中提出,主要是指“由两个或多个自立的文化系统相连接而发生的文化变迁”。[29]具体来说,涵化主要指在不同文化系统之间文化拟子的复制和传播的一种变迁机制。一般而言,文化涵化主要有下述特征:首先,文化涵化或者发生于力量和发展程度相当的文化系统之间,相互借鉴和模仿;或者发生于力量和发展程度不相当的文化系统之间,强势文化整合弱势文化。其次,文化涵化的手段是传播,此种传播主要表现为在平行文化系统之间文化拟子的传递。再次,文化涵化的目的是使得某种文化模式得以繁衍和扩散。如若说在封闭的社会中,习惯法的传承主要是濡化在起作用的话,那么在开放的社会中,规则的传播和交流主要是涵化机制在发生着作用,这一点在转型时期的乡村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基于上述观点,本书认为所谓习惯法变迁的涵化机制,主要是指习惯法文化系统在与国家法文化系统相接触时,由于国家法文化的强势入侵和整合而导致习惯法文化发生变迁的社会机制。对于涵化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涵化过程。借鉴勒斯戴尔和马克对于涵化过程的研究[30],习惯法的涵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不统一阶段、否定性阶段和独立性阶段。
1.不统一阶段。这一阶段中,拥有习惯法文化背景的村民在初始接触与习惯法相异的国家法时,往往表现出对于国家法文化的诧异和不适应,由此引发自己对于习惯法文化和国家法文化的思考。H村原村书记王福坤就给笔者讲述了他认识《婚姻法》彩礼规则的例子。根据笔者的调研,H村彩礼习惯规则主要是“女辞退一半,男辞全不见”,即若女方在定亲后辞婚,须退一半彩礼;若男方定亲后辞婚,女方无须退还彩礼。此种习惯规则与我国最高院颁发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1]是相冲突的,下述这个例子恰恰体现了此种冲突:
俺庄郭方为家的大闺女说了前坡婆婆家,两家2005年10月份订的婚,后来还没结婚小男孩就出了点事,郭家不太愿意,想散亲。男方家算了算账,彩礼、首饰、订婚酒席加上平时给女孩买的东西大概得4万来块钱,就叫郭家赔。郭家说赔一半,男的家不愿意,叫他们全赔。为这两家闹出事了,咱就调解。咱这边是俺和村长加上老郭,人家那边是小孩他爸加上个叔,那叔听说是干法院的。一上来商量,他叔就说了,现在不能按老规矩办了,得按法律来,法律规定的是全赔,他们法院现在就这样判,要不行咱就打官司。咱这一听就有点愣怔,心里嘀咕着这法律咋还和咱平时处理的不一样了呢?俺和村长就赶快往中间和稀泥。最后商量了一上午才商量好,郭家把首饰和彩礼还给人家,平时买的东西折合5000元钱给人家,酒席钱给人家出一半,这退亲赔的绝对是破天荒头一遭。[32]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纠纷双方间的争议根源于双方所持有的规范间的冲突,女方所持有的是习惯规则“女辞退一半,男辞全不见”,而男方由于他叔这一国家法代表的加入所秉行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习惯规则与国家法规范出现冲突时,纠纷双方的处理结果是倾向于国家法规范,之所以如此在于国家法规范拥有最后的处理手段:“要不行咱就打官司。”这一协商的结果使得村书记王福坤出现了一定的不适应。借由此种感受和认识,他一直疑问以后碰到这样的事按啥规矩处理。
2.否定性阶段。这一阶段中,拥有习惯法文化背景的村民察觉到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差异,并经由某些事项体验到国家法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和困惑,同时对于国家法文化产生了否定性的倾向。作为H村红白事大总的尚克淮给笔者讲述了一个“赠契实为卖契”的例子,正是经由此案使得H村村民对于国家法的不认同和否定性评价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王家兄弟两个,老宅子大门朝南,北屋和西屋分给老二了,东屋分给老大了。老二想翻盖屋,想老大在外头工作东屋也不用,就想买过来。他这找了俺,还有他二叔老王做见证人,作价七百五买了老大东屋。这不还没翻盖,国道改路正好把他家宅子占了。那东屋补偿了2万来块钱。老大看到这不干了,想把钱要过去。叫咱说哪有那么轻巧的事,找的见证人,立的文书,你说不干就不干了。后来老大就到法院起诉了,结果法院判那东屋是老大的,你说法院这么判还有天理嘛!”[33](https://www.xing528.com)
听了尚克淮所讲述的案子后,笔者生出了诸多疑虑。带着这些疑虑,笔者找到了当事人王福兵(老二)和地方法院的法官了解到了法院如此判决的两个原因:一是王家兄弟之间所签订的是一份“赠契”而非“卖契”。原来在H村的买卖习惯法中,若是亲兄弟之间买卖房屋田产,基于兄弟之间不言利的规矩,则在立契约时不写“卖契”而写“赠契”(如下文所示)[34]。二是当事人王福文(老大)没有收受王福兵的750元钱。王福文之所以没有收王福兵的钱,主要在于他长年在外,基本是王福兵在家照顾双亲,因此为了补偿弟弟照顾父母的情分就没有收这750元。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法院判决这是一份赠与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加之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法院最终将房屋判决给王福文所有。
由这一案例我们看到,纠纷的发生还是由于双方对所持有的规范认识不同。习惯法认为赠契就是卖契,而国家法认为赠契就是赠契,由此产生了双方间的对立和冲突。当然,这其中不得不提及王福文,基于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深入理解,他在这一案例中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经由这一案例后,村民们对于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又有了新的认识,即“和村里人讲规矩,和外头人讲法律”,这颇有些属人主义的味道。需要提及的是,王福文自这一案件后再也没有回过H村。
3.独立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村民们开始正视习惯法与国家法间的差异,并能够较为自如地在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进行选择适用,由此也引发了习惯法向国家法靠拢的方向性变迁。下面试以H村发生的一例雇佣纠纷进行说明。
R的工作主要是贩运木材,其所使用的工具是一辆自己购买的农用三轮车。有次贩运木材时,由于木材的体积较大,他就从劳务市场中雇用了一名雇工,年龄65岁。不幸的是在往车中装木材时发生了意外,致使车上的木材滚落,砸伤了装车的这一雇工,且伤势比较严重。在发生这一事故后,雇主R和雇工的儿子达成了协议:对于雇工的医疗费用,R需要负担45000元;在这之外,若还需要医疗费用,将由雇主R与雇工的儿子对半负担,即各自承担50%。
对于纠纷的这一处理结果,我们既可以看到《劳动法》的痕迹,同时也可以感受到雇佣习惯法的印记。《劳动法》的适用痕迹主要表现在雇主对于雇工赔付的45000元方面,这部分赔偿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同时雇主之所以赔偿如此多的数额也在于主雇双方都明了《劳动法》的规定;遵循雇佣习惯规范的印记主要表现于后续的处理方面,之所以由雇工与雇主各负担一半的医药费用,也是在于雇佣习惯规范的影响,毕竟雇佣习惯规范中对于工伤的处理有着一定的限度和范围。从这一案例我们看到,纠纷双方既明了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区别,同时又创造性地将有差别的二者结合起来以处理所面临的纠纷。由此而言,秉持习惯法文化的村民们已经能够正视习惯法文化和国家法文化之间的差别,从而较为自如地选择适用国家法和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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