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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庭-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庭-民事诉讼法学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立了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国际商事法庭。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

1.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司法解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解决审判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3.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组织我国与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财务、装备、司法科学技术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等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等业务部门。此外,还设有办公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015年1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的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挂牌成立;2016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相继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成立。(www.xing528.com)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域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4省区;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域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第五巡回法庭巡回区域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负责受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案件。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域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①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③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④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⑤刑事申诉案件;⑥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⑦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⑧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⑨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⑩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⑪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如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18年10月,中央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该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运行。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②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③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④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1、2、3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⑤对本条第1、2、3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⑥本条第1、2、3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体现在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按照《意见》提出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本部和巡回法庭的各自优势,2018年6月29日,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选择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考虑是坐落于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设立的巡回法庭,开辟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带;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对于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优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①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②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④依照本规定第14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案件审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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