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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与种类-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属于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与种类-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据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例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来破坏民事诉讼秩序,如在法庭上大吵大闹,造成审判活动中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但主观上不是故意,而是过失,也不能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才会对民事诉讼活动产生阻碍,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如果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114条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分为以下种类: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一般是指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本人可以不到庭,由受托人出庭即可。如果被告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且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不会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有些案件如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诉讼也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的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被告,以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是指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属于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当事人为达到自己胜诉的目的,故意制造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销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拖延诉讼时间,甚至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判。这些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也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情形。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证人是了解案情真相的人,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采用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或者以金钱、恐吓、要挟等方式让他人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都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www.xing528.com)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和毁损,否则,即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上述几类人员在民事诉讼中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对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起着不同作用。如果对他们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就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这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执行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强制执行时,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①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②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③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④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⑥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8.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9.以恶意诉讼方式企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类行为主要是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其应当履行的债务。人民法院除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外,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处理。

10.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人民法院在调查和执行过程中,有时需要有关单位给予配合与协助,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例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就需要银行的协助。如果有关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其行为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9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②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③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④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⑤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另外,《民诉法解释》第192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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