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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办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民事诉讼法学: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办法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付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第44~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均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交、减交、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属于国家规定的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避免了当事人因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而被人民法院拒之门外的情况。

(一)司法救助的适用情形

1.免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①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3.缓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二)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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