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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救助程序要求和减交比例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救助适用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需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司法救助规定》的规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申请时间为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带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救助程序要求和减交比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对于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司法救助,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救助仅适用于自然人。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救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www.xing528.com)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缓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需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司法救助规定》的规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申请时间为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带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缓交申请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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