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法律实务,司法救助-减交诉讼费用

民事法律实务,司法救助-减交诉讼费用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诉讼费用的减交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民事法律实务,司法救助-减交诉讼费用

司法救助,是指对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免交、减交和缓交的制度。该制度能保证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费用的减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①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