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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凡是法律上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的,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其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民法实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须符合以下一般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作出是基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只有具有健全的理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所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就自然人而言,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准治产人和能够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精神病人,以及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原则上无效。但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单纯获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而主张该行为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即为有效而受法律保护。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在特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越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未发生争议且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真实(www.xing528.com)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这是在当事人意志自由,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所表现出来的状态。其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对自己所作的意思表示负责,而不应不守信用,这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所必要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自己的内心意思不相一致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如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作出故意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从客观方面看,一方采用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真实内在意思而不是根据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来确认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仅凭行为人外部的意思表示就确认其为有效,则不仅可能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可能不符合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难以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法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里所说的不违反法律,包括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为的形式不违反法律两个方面。内容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物等。形式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凡是法律上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的,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其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规范,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的规范。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体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要由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予以确定化。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执法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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