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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措施简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证这一功能的实现,产生了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密切关联的概念。需要说明的是,诉讼费用的减免与偿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这一义务无关,即便是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仍然应该偿还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诉讼费用。因此,外国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措施简介

诉讼不是免费午餐,但也不应当成为富人的特权,因为诉讼程序具有保护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的功能。为了保证这一功能的实现,产生了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密切关联的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减免等。需要说明的是,诉讼费用的减免与偿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这一义务无关,即便是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仍然应该偿还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诉讼费用。例如,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明文规定:“准许诉讼费用救助,不影响偿付对方当事人所生费用的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中没有“司法救助”这一概念,也无系统的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更无涉外司法救助的立法。我国现行立法对诉讼费用减免及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007年10月28日最新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章有八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司法救助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前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当事人。因此,外国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www.xing528.com)

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一般都含有诉讼费用免除和诉讼救助的条款,如1987年6月5日在华沙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5条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申请减交或免交民事诉讼费用。缔约一方的国民申请减免民事诉讼费用,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也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出具证明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共和国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4条等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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