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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一般司法协助程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我国要求外国法院提供一般司法协助的,先将请求书及有关文件报经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转由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一般司法协助程序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根据这两个公约、《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之间的一般司法协助程序分为三种: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仅有外交关系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

(一)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达文书的主管机关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公约成员国要求我国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请求书应依上述送达程序交我国司法部,由司法部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交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我国法院欲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我国法院请求公约成员国调查取证,依上述送达程序将请求书及必要的文件送该国有责任接收请求书的指定中央机关,再由其根据其本国法律调查取证。

公约成员国驻他国使领馆可以直接向本国公民送达民事、商事司法文书,但不得违反他国法律。

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www.xing528.com)

(二)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协助时,应通过我国司法部递交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再由司法部将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转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办理结果由承办法院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法院。

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予以司法协助的,亦应按司法协助协定提出请求文书和附件,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一并转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缔约的外国法院。

(三)存在外交关系的司法协助程序

外国法院要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先由该国驻华使馆将委托事项和有关文件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审查后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完成诉讼行为,完成结果连同原有关文件再按上述程序交外交部领事司转交给对方。

我国要求外国法院提供一般司法协助的,先将请求书及有关文件报经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转由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请求提供一般司法协助时,请求书须注明对方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同时附上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附法律文书应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若受托国法院名称不明时,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但特殊要求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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