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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管理监督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交费。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民事诉讼费用管理监督成果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背景资料】

从宽泛的意义上讲,诉讼费用制度亦属于诉讼保障制度的范畴,因为它是从“经济基础”和“负担减免”的角度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必要条件,并奠定了相应的基础,明显具有“保障”的意义和功能。相较而言,国外的诉讼费用制度更明显地体现了这一功能。德国把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用的内容,一方面有助于贫困的当事人使用司法制度,体现了诉讼费用保障诉权的功能;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当事人在起诉前全面评价自己的案件,谨慎地行使诉权。日本在诉讼费用的征收方面,具体列举了费用的种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在诉讼费用方面滥用其自由裁量权,从而利用审判权寻租。美国和法国采取司法低廉原则,固然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限制方面则表现得较为薄弱,并加重了国家负担。另外,在案件裁判费的征收方面,美国和法国采取按件计收的方法,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采取按比例征收的方法,不过在具体方面又有一定的差异。德国和日本采用超额递减的方法征收,英国征收的比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取固定比例的方法征收。

1.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先予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4.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包含哪几类?(www.xing528.com)

5.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哪些?

7.简述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8.简述委托代理权限的取得条件。

9.诉讼费用主要包括哪几类费用?

10.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什么?

【注释】

[1]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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