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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要求和裁定终结案件的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公告期间,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要求和裁定终结案件的条件

(一)宣告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自然人)死亡的案件。

公民(自然人)死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死亡;另一种是法律上推定死亡。宣告公民(自然人)死亡,就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这种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可能符合客观事实,也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但与公民(自然人)的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关系自行消灭、继承开始。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自然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宣告公民(自然人)死亡案件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公民(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公民(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也就是存在公民(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后去向不明,杳无音讯的事实。

(2)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申请宣告公民(自然人)死亡的期限有两种:①在通常情况下,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即该公民(自然人)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之日起,已连续4年没有消息。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并附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关于该公民(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4)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进入案件审理程序。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被申请人已经被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自然人)失踪的证明,但审理中仍应依法进行公告。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2.审理和判决。(www.xing528.com)

(1)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等待下落不明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①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2)清理下落不明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死亡案件后,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3)判决。公告期间,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宣告公民(自然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自然人)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该公民(自然人)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主要表现为:宣告死亡结束了该公民(自然人)以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随之终结,如婚姻关系自然终止,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自然人)在异地生存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自然人)又重新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新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随之恢复。被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的公民(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物,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受损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该公民(自然人)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该公民(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原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自然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自然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此为由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涉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因此,金某被宣告死亡,他与其妻陆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陆某与丁某结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自然人)重新出现的,该公民(自然人)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没有恢复条件的,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金某重新出现时,其妻陆某已经与丁某结婚,金某与陆某的婚姻关系已经不能自行恢复。

【背景资料】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的立法体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在日本,宣告或者撤销失踪时适用的是《家事审判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宣告死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程序则规定在“非讼事件法”之中;而在德国,宣告死亡最初适用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但后来删除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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