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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申报权利的要求与流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处理。超过此期间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再申报权利,而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申报权利的要求与流程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据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标准。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

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与票据或者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申报人必须是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即除申请人之外的,对遗失、灭失或者被盗的票据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就票据公示催告而言,具体包括本案申请人以外的票据合法持有人、接受非法转让的善意第三人等。②必须是持票人或者公示催告其他事项的权利凭证持有人,即申报人必须持有受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权利凭证。根据权利与票据的不可分离性原理,只有持有票据才能主张票据权利。申报人申报权利,必须出示票据或者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凭证。

(二)申报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或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处理。超过此期间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再申报权利,而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三)申报的形式与内容(www.xing528.com)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对于申报人的申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为申报人主张的票据权利是否为本案申请人申请的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审查,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依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另行起诉。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申请冻结票据权利,即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支付人解除停止支付的措施。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宏达公司应当书写公示催告申请书并准备必要的证据材料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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