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执行的基本法理,结合我国民事执行实践,我们认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项:[7]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民事执行是民事执行机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执行,才能确保公权力的恰当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秩序,防止发生滥用民事执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乱问题。
依法执行原则是民事执行最根本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要求与体现。这一原则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与要求:①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②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启动;③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逾越任何法定的步骤、阶段或者过程,没有法定的原因不得中止或者结束执行;④民事执行必须严格依法适用执行措施,不得采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活动指向的客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执行活动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执行措施,不得以羁押人身的方式迫使或者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也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这就是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四层含义和要求:①执行标的由执行依据确定;②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③法律规定豁免的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④不得以羁押人身的方式迫使或者替代债务人履行义务。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事执行的任务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执行的出发点与中心环节。但是,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并不等于可以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权利的平等性与法治的文明性决定了,在民事执行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债务人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使其合法权益不因执行而受到损害,同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确保法制严肃性,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和要求:①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②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③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最基本的特点。离开了强制,就谈不上民事执行。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保持一定的强制性,对于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坚决、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以体现和维护国家民事执行权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但是,强调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民事执行机构可以简单地依赖强制执行措施。简单地依赖强制执行措施,不但难以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有时还会造成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给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不利,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在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的同时,执行人员应当对债务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尽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坚持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有利于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优化执行效果,减少因民事执行工作带来的社会震荡,而且能起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的作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强制执行是说服教育的有力后盾,说服教育是强制执行的有效辅助手段。没有强制执行,说服教育就不易发挥作用,无法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没有必要的说服教育,也无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工作简单化倾向。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执行机构在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经说服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应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在价值取向上存在重大的差异。迅速、廉价、适当是民事执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尽量缩短执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是民事执行程序本质特征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所以,执行效益原则应当成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执行效益原则对民事执行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①坚持民事执行机构只对执行依据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其实质内容,确保尽快开始执行;②保证民事执行机构迅速、及时、连续地采取执行措施,明确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停止执行,尽量缩短执行周期;③坚持对债务人的财产按现金、动产、其他财产权利、不动产的顺序执行的原则,尽量减少执行程序中各项费用的支出、降低民事执行的直接成本;④控制执行行为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可能形成的震荡作用,尽量降低民事执行的间接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执行的效益原则与执行程序公正是统一的而不是矛盾的,坚持执行效益原则并不排斥执行程序公正。失却公正的效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事实上,程序公正同样是民事执行的价值目标,因为只有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实现的执行效益,才是有价值的效益。所以,在民事执行法中,程序的公正性仍然应当受到特别重视,程序公正应当贯穿在整个法律制度之中。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执行法院显然超范围查封了债务人的财产。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至少违反了民事执行的下列原则:①违反了依法执行的原则。超范围查封,其实质是未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实施执行,因此违反了依法执行原则。②违反了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超范围查封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③违反了执行效益原则。超范围查封造成执行错误,加大了执行成本,损害了执行效益。(https://www.xing528.com)
1.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
2.金钱债权执行与非金钱债权执行有何不同?
3.实行民事执行单独立法有何优势?它是否已经成为各国民事执行立法的趋势?
4.我国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的时机是否成熟?理由是什么?
5.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6.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7.执行效益原则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构建有何影响?
【注释】
[1]参见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9页。
[2]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9页。
[3]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0~464页。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0~795页。
[5]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2~455页。
[6]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3~484页。
[7]参见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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