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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风险控制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抚慰金是对于精神遭受打击后产生损害的一种物质利益填补方式,是对受害人精神和心灵上的一种抚慰。精神损害赔偿注重损害的填补性,精神抚慰金则注重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的特质。司法实践中适用精神抚慰金的案例也基本集中于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很明显,精神损害赔偿系从行为人的角度,突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则系从受害人的角度,重在对受害人精神的慰藉。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控制论

精神抚慰金,又称慰抚金,“‘慰抚金’者,指系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或肉体痛苦),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101]之所以称抚慰金,主要是认为,精神损害根本无法衡量,无所谓补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功能在于抚慰性”。[102]德国称“相当金钱赔偿”或“痛苦金”,瑞士称“慰抚金”,日本称“慰谢料”。

精神损害因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恢复原状几乎不可能,特别是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而言,可能具有终身影响,如精神抑郁而导致自杀危及生命。精神抚慰金是对于精神遭受打击后产生损害的一种物质利益填补方式,是对受害人精神和心灵上的一种抚慰。暂且不论抚慰金是否能对精神进行抚慰和抚慰到何种程度,但显然精神抚慰金是对精神损害救济比较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正如德国法学家冯·巴尔教授所指出:“金钱给付可使受害人满足,被害人知悉从加害人处取得金钱,其内心之怨懑将获平衡,其报复之感情可因此而得到慰藉。对现代人而言,纵其已受基督教及文明之洗礼,报复之感情尚未完全消逝。”[103](www.xing528.com)

大抵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抚慰金是一个等同使用的概念,两者并无本质差异。精神损害赔偿注重损害的填补性,精神抚慰金则注重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的特质。本质上,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并非同一层面,精神上的痛苦无法通过财产进行赔偿。抚慰金概念指出了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实质,乃在于给予精神遭受伤害的受害人精神上的慰藉,因而更为直接。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注重受害者精神慰藉、有意识回避赔偿责任这样字眼的场合使用精神抚慰金,而在其他场合仍沿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比如,《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适用精神抚慰金的案例也基本集中于国家赔偿的案件中。如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某、张某平错误判决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分别支付两受害人精神抚慰金45万元;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法院决定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支付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很明显,精神损害赔偿系从行为人的角度,突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则系从受害人的角度,重在对受害人精神的慰藉。两者各有侧重,如何使用,更多是一个传统与习惯问题,难言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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