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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风险控制方法简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确定应赔偿的金钱数额,既是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已成为控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尚无统一适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适用的标准也不一样。这些标准的出台,对于因地制宜指导司法实务,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风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大体而言,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定的因素可以分为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风险控制方法简析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通过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来实现的。在财产损害赔偿中,赔偿数额只要将损害前后的价值差进行对照即可得出,标准单一简单。不同于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何确定应赔偿的金钱数额,既是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已成为控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分属精神与物质两端,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具有不可通约性。精神损害作为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属于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具有非物质性、非财产性、非金钱性的特点,精神利益的减损无法在物质层面进行准确度量,金钱赔偿并不能给精神损害明码标价,“基于精神上的法益并无价格可言,自然无法作十分精确的损害均衡”。[65]而且,由于个案中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各异,环境有别,侵权人和受害人个体差异巨大,法律无法在制度层面上设计出一整套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确办法,只能依靠个案的司法裁量进行酌定。而酌定本身就是一个能动司法的过程,是法官依据个案情况在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是动态权衡的结果,天然包含有控制责任风险的成分。

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通过为司法设定裁判规则,指引司法活动的进行,一方面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克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预见的风险,使当事人产生相对明确的预期,对于确定合理的赔偿额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尚无统一适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适用的标准也不一样。法释[2001]7号对于精神损害的酌定因素进行了规定,在这个基础上,各省也根据本省实际形成了自己的审判指导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台,对于因地制宜指导司法实务,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风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虽然法释[2001]7号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第一个专门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反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和内在要求。在《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及时进行了修改,使其适应《民法典》时代的新形势。(www.xing528.com)

大体而言,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定的因素可以分为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以法定因素为主,结合酌定因素进行考虑,两者不可偏废,否则有可能失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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