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体育立法理论研究—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实践》

《体育立法理论研究—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实践》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我国体育立法要遵守已经加入的与体育相关的条约和公约,承担和履行条约、公约的法律责任。就现行的《体育法》而言,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比如俄罗斯《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中第七章国际体育活动就是对此专门的规定。还有芬兰、亚美尼亚、西班牙、乌克兰、越南等国家体育法均规定了遵守有关条约的国际义务。

《体育立法理论研究—国际体育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实践》

首先,我国体育立法要遵守已经加入的与体育相关的条约和公约,承担和履行条约、公约的法律责任。毫无疑问,我国是一个体育大国,并且正在向体育强国转型,而且我国历来在国际事务中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体育领域,我国也是国际体育法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根据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的查询,第六集收录了《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我国于1987年10月21日签署本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4月3日在我国生效。[2]《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我国于2006年8月17日正式签署该公约,2007年2月1日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除了以上加入的公约外,我国还与诸多的国家签订了关于体育的双边条约。比如1997年中国与尼日利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3]、2005年中国与希腊签订的《中希体育合作协议》[4],等等,我国与其它国家签署的这类双边条约有数百之多。

此外,我国还发起了许多涉及体育事项的多边条约。比较典型的是“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由我国发起,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启动了以安全和经济领域为重点的全面合作,在地区安全和经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加强各成员国睦邻互信和务实合作的重要纽带。为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各成员国首脑间达成了很多共识,出台了许多政策,其中许多文件都涉及体育的发展和文化交流。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3条,明确规定了各方的合作方向为扩大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领域的相互协作。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联合公报》第4条中,六国总理认为应加强本组织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合作,以进一步巩固各成员国人民的友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规定各成员国将积极扩大本组织框架内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在《上海合作组织五周年宣言》中进一步强调,中亚国家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和理解,需要将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旅游、传媒等领域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化。在《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条例》第2条对话伙伴的法律地位中的对话伙伴的权利中规定,对话伙伴有权开展合作相关的学术和专家会议、文化日、汇演、展览、竞赛、体育比赛及其他活动;在第3条财务问题中规定,对话伙伴出资参与举办本组织框架内的展览、文化日、汇演、竞赛、体育比赛和其他此类活动的财务问题在备忘录中作出规定。可见,我国参与的与体育相关的条约、公约较多,就体育立法而言,应该遵守我国加入的这些条约、公约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其所规定的义务。

其次,就《体育法》的修改而言,《体育法》条款要进一步完善专门针对我国参与的体育相关的条约、公约的规定。就现行的《体育法》而言,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该条款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完善和更为精确的表述。比如应该增加我国参与国际体育交往的目的性内容,规定遵守条约的合法性要求。从比较法视野看,许多国家的体育法中都有相关的条款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中第七章国际体育活动就是对此专门的规定。还有芬兰、亚美尼亚、西班牙、乌克兰、越南等国家体育法均规定了遵守有关条约的国际义务。

【注释】
(www.xing528.com)

[1]See Henry G.Schermers,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Pub⁃lishers,2003.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六集),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318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四十四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15页。

[4]参见温新年:“陈至立出席中希体育合作协议签字仪式”,载《人民日报》2005年5月21日,第5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