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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体育立法的体育改革处理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处理好体育领域的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是新时代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全面深化体育改革中,对于那些已经不适应新时代中国体育事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地废止,体育法律法规要服务于新时代的中国体育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体育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新时代体育立法的体育改革处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我国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紧接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发布了《决定》,把我国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此,改革与法治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两大重要议题。就体育而言,我国体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与体育法治的建设是关系到新时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两项重大任务。如何处理好体育领域的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是新时代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同时,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回顾最近30多年国家发展的实践,应该说,立法与改革是相伴而生的。对改革与立法关系的研究,曾是法学界的一个热门题目。如何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改革与立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进入新时代后,我们必须解决这一重大问题。当前,党和国家对改革与立法已经有了基本的定位

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明确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是新时期处理改革与立法关系的根本遵循。

2013年11月24日至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这是将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作为衡量是否有序推进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汇报了《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工作方面要求和任务的研究意见》(以下简称《研究意见》),会议审议通过了《研究意见》。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讲话指出:“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论断,是关于我国改革与立法关系的最新表达和最新理论概括,是新时代我们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基本准则。新时代的体育改革与体育立法也必然要遵循这一准则。具体而言,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中国体育全面深化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也就是说,体育领域的改革要有法律依据,如果体育领域的改革需要通过立法才能推进,那么就应该通过体育立法制定新的法律,然后推动改革的实施。也就是坚持立法先行。

第二,现行法律规定与改革相冲突的,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比如说,要改革中国的体育纠纷解决制度,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仲裁制度,就要通过体育立法如修改《体育法》,对体育仲裁制度建构加以法定。

第三,体育立法要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体育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已经指出,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就要求体育领域的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能够预判到我国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方向和趋势,起到引领改革的作用。

第四,及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深化体育改革中,对于那些已经不适应新时代中国体育事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地废止,体育法律法规要服务于新时代的中国体育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体育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总之,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离不开体育法治的指引和推动,促进新时代体育事业的发展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好新时代全面深化体育改革与体育立法的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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