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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学发展:学说的地域属性与历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关于法律的作品的融贯性和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二者相互促进,法国学说表现出了高度的国内一体性,但必须马上澄清这种说法的确切含义。显然,从德国法中获得灵感的瑞士不属于法国学说的一部分。实际上,法学家在用“学说”一词时往往指的是在一些特定领域写出过文章的人。学说对这一运动亦步亦趋,虽然它总会质疑一些人为创造出来的区别,例证之一就是关于商业性无穷无尽的争论。

法国法学发展:学说的地域属性与历程

所有法国法学家都研究一个独特的事物,那就是法国的法律,后者总是会组成一个体系。法国法学家们因而带着这一体系的深刻烙印,而体系的建立本身又有赖于法学家们自己的法学建构和他们对体系化的强烈推崇。除了德国和继受了德国法学的国家以外,法国是全世界最重视体系化的。也就是说,关于法律的作品的融贯性和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二者相互促进,法国学说表现出了高度的国内一体性,但必须马上澄清这种说法的确切含义。实际上,当前法律的高度复杂性带来的一个结果是法学家们遑论了解外国法,连掌握本国全部法律都力有不逮。专业化变得无可避免,作者之间的一体性在每个分门别类的专业中表现得更加明显。所以,当我们说“作者之整体”的时候,说的其实是法学家这一大门类之下一些范围更小的整体,比如民法学家的学说、商法学家的学说等。也就是说,作者之间的一体性不但并未因为专业划分而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

1)高度的国内整体性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各个国家,法律都是也只可能是一国范围之内的。就算在如今的欧洲时刻(2004年),消除法律上分歧的努力还是成效甚微,而且只触及了有限的几个领域,其他的领域还处于民族国家之特殊性逻辑的支配之下。至于一些预言家高声宣告会为我们带来幸福或不幸的法律全球化显然还要再等待几个世纪才会实现——如果真的有实现的一天的话。在已经成为现实的欧盟内部,虽然现在有一些在个别领域进行欧洲范围内的法典化的努力(合同法就是在本书写作时讨论最为激烈的领域),其内部机构更多还是在各国法律之上再增加一些新的法律。一名移居另一个欧洲国家的法学家都不得不重新学习法律,就算按照欧盟的法律他本来不需要如此,更不要提那些离开欧洲前往世界其他角落的人了!

结果便是我们和其他国家之间不存在学说的共同体,每一个法学家的工作都只涉及他的国内法。哪怕考虑到那些部分说法语、继承了一种同样的罗马式法典的国家,情况还是一样的。显然,从德国法中获得灵感的瑞士不属于法国学说的一部分。相反的是,比利时、黎巴嫩、(加拿大)魁北克和突尼斯学习并移植了我们的理论。但一方面,考虑到那些把这些国家与法国区分开来的重要文化、风俗和法律差别,他们想要的仅仅是在一些看起来可以产生有用借鉴的领域里补充他们自己学说的因素。另一方面,法国和其他国家之间不存在真正的互动关系,因为法国学说认为内部消费就已经足够了。

至于我们的共同体,只有很少创新性的理论由一些人自发引入,且留下了一些罕见且单向的印记。整体而言,我们当中几乎没有人知道外国的实证法,更不要说这些法律产生的语境了,这种无知导致了许多误解。[36]对于每个国内共同体而言,既然没办法对其他共同体的产品的质量做出准确的判断,那么闭关锁国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在此意义上,我们看到除了极少例外,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出版商、论著、期刊、协会、文库,而凡此种种本质上都是为研究其国内之实在法提供的。我们可以肯定,一名法国作者在海外发表的论文对他在国内的名声不会有任何影响,特别是当这篇论文以英语(或者其他外语)发表的时候。原因很简单,他那些更倾向于埋首国内期刊的同行不会去读这些文章。

在许多其他的专业中,每个国家的学术共同体都进一步融入真正的国际学术共同体,其中经济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都努力在地球上最多人读的期刊(一般是美国期刊)上(用英语)发表论文,这些期刊则坚持最严苛的选稿、用稿标准,最后所有重要的思想都能汇集到这一特别的空间之内。结果是法国经济学家或许也能意识到在真正的“国家队”(借用体育术语)和其他作者之间存在一条明显的鸿沟。类似的鸿沟在法国法学家那里并不显而易见,特别是对于那些借学说之名画地为牢的人。把我们的法学家紧密联合起来的不仅仅是他们共同关心的法律,还有他们研究法律的共同方式。

这种必然的例外主义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国学说不断强化其自身的特色,这些特色有些好,有些则没那么好。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国法学教授们在外国发表讲话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其清晰性和论理时的优雅而得到满堂彩。然而,他的话语也可能完全是对现实的误解,以至于他敏锐的耳朵会马上意识到表面友好的问题之下隐藏的批评。这很法国,可能太法国了。这是我们那些天生敏感的外国同事所做的判断的两个方面,而我们天才般的理性主义有时候对此感到困惑不已。

要知道在那个罗马法学家、教会法学家和习惯法学家分别以自己的方式工作的时代,如此高度统一的学说是不存在的。它随着《民法典》生效而出现,并通过全国统一教授资格考试得以强化,最终由科学法学派实现。这种一致性解释了为什么“学说”在法学家笔下成了一种拟人化的实体。我们总是读到“学说认为/主张/批评”这样的句子。在不同的情况下,它指的可能是人们意见上的完全一致或者仅仅是共同认可,为人所接受的程度也完全不一样。即便在人们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可能又包含了不同的分支。(www.xing528.com)

实际上,法学家在用“学说”一词时往往指的是在一些特定领域写出过文章的人。所以这一用法其实应该更准确地叫“债法领域的学说”或“劳动法领域的学说”等。但是作者的统一性在这种门类专业化过程中仍然得以保留。

2)根据专业领域的再分类

法学根据专业领域的再分类背后有不同的原因。最重要的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它早在罗马人的时代就已经存在。现代行政诉讼和民、刑事诉讼分离后形成的两套不同的法院体系又强化了这种分类。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同的专业其实是立法者的产物,毕竟它们因为有不同的法典化过程才产生。现在的法典化运动总会进一步创造出新的分类。学说对这一运动亦步亦趋,虽然它总会质疑一些人为创造出来的区别,例证之一就是关于商业性无穷无尽的争论。有时候学说也会出于教学方法的考虑而先于法律创造出一些新的次级分类。

与研究领域的细分相对应的是作者的专业化。首先,从1895年开始,教师资格考试被分成了私法和公法。此后,一名法学家就永远只能是公法学家或者私法学家。除了偶尔研究一些跨专业的问题以外,他再也不会跨过学科的界限。但是在公法或私法的内部,学者们可以享有极大的自由,根据自己的个人爱好与倾向选择各自的专业。

法律的复杂化和大学教师的负担加重这两种趋势让我们不得不在不同的专业之间进行抉择。如果说同时精通私法和公法的通才曾经在更美好的年代存在过,他们也只能属于过去了。狄骥、埃斯曼和萨莱耶就是最后一代对私法和公法都有同样深刻的理解的法学家。有时候人们会以知识必要性的名义批评专业化,并确实产生了一些通才法学家,只不过他们通晓的范围仍在慢慢缩小。但无论专业化与否,所有的法国作者都有一致的特点,只要在国际会议上遇见就能轻松识别。就连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分也改变不了这些共性。一部关于公权机关之侵权责任的著作和一部婚姻制度的专论之间在内容上几乎不会有任何的共同点,但构建法律的法国方式在两部作品中几乎都是一样的。

所以,就算作者的群体一致性只在具体的细分类别中存在,我们用“学说”来指作者的整体仍然不是一个荒谬的做法。每个部门法自然有其自己的专家、期刊、协会、会议和特殊传统,但所有的作者都属于学说和法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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