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肯定性判决的适用前提均是行政行为合法。即使被普遍认为较为激进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修正草案出台前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建议稿亦主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成为唯一肯定性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稿规定的适用条件更为宽泛,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8]。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稿,在驳回诉讼请求已然滥用的情形下,该稿未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极有可能助长这种滥用,不利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落实,应不予采纳。
肯定性判决的适用前提均是行政行为合法。对于各肯定性判决的界限,《若干解释》第57条规定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才可以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至于何种情况下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该条并没有详细说明。各肯定性判决之间界限不明,逻辑不恰,这就给法官的选择适用带来了困难,功能重叠的三种判决方式也带来制度运行的低效。[6]
基于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张整合各肯定性判决,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替维持判决,使得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成为唯一的肯定性判决。即使被普遍认为较为激进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修正草案出台前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建议稿亦主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成为唯一肯定性判决。(https://www.xing528.com)
只是两者的适用条件存在很大差异。法制委员会的草案规定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理由不成立的”[7]。前半段为现在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而后半段针对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稿规定的适用条件更为宽泛,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8]。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稿,在驳回诉讼请求已然滥用的情形下,该稿未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极有可能助长这种滥用,不利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落实,应不予采纳。对于法制委员会的草案,笔者认为维持判决相较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更具优势,应予以保留,并且避免了被滥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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