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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主体的特别限制和受理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主体的特别限制就相当于那个较高的门槛,实际上构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在请求主体方面的受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主体的特别限制和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规定体现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在请求主体方面的依附性,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才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无诉讼则无请求,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权依附于对行政行为的诉讼,更准确的说法是依附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该依附性的实质是立法者将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嫁接到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者身上,此时,两种身份的主体资格要件合二为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请求主体的依附性混同为司法审查的依附性,因为对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来说,不论是一个依附性的请求,还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只要请求被受理进入审查程序,对于审查者来说,并无实质性差异,其审查标的均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请求主体的依附性并不能直接导致审查的依附性。一个形象的比喻为,门槛的高低并不影响房屋内部的结构和功能,只要跨过去了,谁用都一样。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主体的特别限制就相当于那个较高的门槛,实际上构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在请求主体方面的受理条件。正是由于这一内在的逻辑结构,立法者将第53条放在了第六章“起诉和受理”单元,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立法者将第6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放在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单元,细微之处,不可不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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