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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运用兼公文书证合法性排除规则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仅在理论上是可用的,甚至在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早已实际运用,在个案裁判中亦被大量运用,只是在具体运用时,未将其理论依据明确归之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而已。简言之,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合法性的审查原则应为无效审查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全面审查原则。

吴宇龙

论文提要: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行政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法系一个普遍且成熟的公法理论,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认为,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时,该行政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通常所具备的公定力。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仅在理论上是可用的,甚至在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早已实际运用,在个案裁判中亦被大量运用,只是在具体运用时,未将其理论依据明确归之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而已。

本文基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将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排除规则归纳为:只要能够认定某一公文书证所载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公定力,该公文书证就不具有合法性,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予以排除;反之,如果某一公文书证所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被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行为有瑕疵,仍具有公定力,即仍应被视为合法,若有当事人对其合法性有异议,也只能通过其他法定程序,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法作出宣告,在法定有权机关作出宣告之前,作为该行政行为载体的公文书证不得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予以排除。简言之,民事诉讼中公文书证合法性的审查原则应为无效审查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全面审查原则。

无效行政行为之“无效”的确认标准包括一般确认标准和具体确认标准。其中,一般确认标准即为理论标准。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一般原理,当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构成“重大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具体确认标准通常应由立法来确立,我国尚未确立法定的无效行政行为具体确认标准,但相关司法解释和专家学者论述可作为参照标准。(https://www.xing528.com)

在民事诉讼中排除公文书证的合法性,要慎重,也要果敢。本文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以解说在民事诉讼中当公文书证所载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并不明显时,司法权应当充分尊重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维护公文书证的合法性;而当公文书证所载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时,则应果断地从合法性角度将其排除。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 公文书证 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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