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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认定由市规划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虽然违章建筑的处罚权归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其前提系判定是否违反规划管理规定,仍可由市规划局予以认定。市规划局辩称该反馈意见不具有可诉性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市规划局作出本案认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市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章建筑认定由市规划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告市规划局是规划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根据《某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6条第2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另据该条例第20条的规定,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据此,虽然违章建筑的处罚权归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其前提系判定是否违反规划管理规定,仍可由市规划局予以认定。市规划局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涉案自搭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管理规定以及是否同意当事人补办手续作出明确答复。市规划局在反馈意见中表述:“经查,在规划局档案中未查找到相关审批资料,建议由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若不能出具,建议按违法或违章建筑进行处理”,虽然措辞使用的是“建议”,其实质是对涉案自搭建筑物的性质进行认定,对宋**、王**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市规划局辩称该反馈意见不具有可诉性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市规划局作出本案认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市规划局于2009年11月26日向区城管局就宋**、王**作出的反馈意见;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重新就宋**、王**作出反馈意见。

宣判后,市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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