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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学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列在分则各章犯罪之首,表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学研究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取得的胜利成果,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一切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是要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地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列在分则各章犯罪之首,表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www.xing528.com)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犯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而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前者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后者则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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