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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间谍罪之刑事责任及处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牵连犯,我们认为无论目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都可以按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三)间谍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学研究:间谍罪之刑事责任及处罚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其一,参加间谍组织。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行为人加入其组织,行为人同意加入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可以是行为人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也可以是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没有履行正式加入手续。其二,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这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加入间谍组织,但是接受了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交给的任务的行为。对于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间谍组织授权布置任务的人,也包括没有得到间谍组织授权而临时布置任务的间谍组织成员。如果将间谍组织的代理人仅仅解释为是指得到间谍组织授权的人,那就会使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成员临时交给的任务这种行为得不到处理,从而放纵犯罪。这里所说的任务,是指刺探、收集我国秘密、情报,破坏我国设施,煽动我国公民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离间我国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本罪客观方面所说的间谍组织包括外国的间谍组织和境外敌对势力和组织的间谍组织。其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这是指为敌人指明或者标示轰炸打击对象的行为。其方式可以是发射信号,也可以是设置标志物。上述三种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就可构成间谍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而有异: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对象。但无论行为人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其犯罪的故意都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间谍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的;或者不知是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那就不能构成本罪。(www.xing528.com)

2.正确认定犯罪形态。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前两种情形,应按牵连犯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与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必然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两者之间也有一种牵连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牵连犯,我们认为无论目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都可以按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因为间谍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按此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犯罪行为的整体情况,也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上述第三种情形本身就是一个行为,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结果,因此,只能按间谍罪定罪,将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间谍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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