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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性质及判断依据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放火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对此,应以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该说强调放火罪的财产罪性质。即使后来被他人及时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仍构成放火罪既遂。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放火罪的性质及判断依据

(一)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不特定”包括“不特定少数”和“不特定多数”在内。所谓“多数”,是相对于其他犯罪只能危害到个别少数对象而言的。“多数”包括“不特定多数”和“特定多数”。因此,如果犯罪行为只是指向特定少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并没有同时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公共安全的“多数”性常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而它的“不特定”性往往使公众普遍陷于这种难以提防的危险所带来的恐惧之中而平添不安全感。正因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比那些单纯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危害要大。这也正是《刑法》分则单列此类犯罪,并将其摆在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位置的主要原因。

通常情况下,放火既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意使用引火物或者其他方法引起一定对象燃烧的行为。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如行为人直接用引火物把对象点燃,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某些负有防止火灾发生义务的人发现有火灾危险时,置现实的火灾危险于不顾,能够采取防止措施而不采取,以致发生火灾。燃烧财物时,不管燃烧的是他人财物还是自己的财物,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行为。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可能构成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犯罪。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结果,只应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认定放火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要把握放火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放火烧荒行为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以犯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并不危害或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不构成犯罪。

2.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以放火的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的现象。对此,应以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就应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至于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根据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而定。

3.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如何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刑法理论界有不同认识。独立燃烧说认为,当放火行为导致目的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放火既遂。该说强调放火罪的公共危险性质。丧失效用说认为,目的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烧而失去效用时,就是放火既遂。该说强调放火罪的财产罪性质。重要部分燃烧说认为,目的物的重要部分起火开始燃烧时,就是放火既遂。该说在强调放火罪的财产罪性质的同时强调放火罪的公共危险性质。毁弃说认为,由于火力而使目的物达到了毁弃罪中的损坏程度时,就是放火既遂。该说同时强调上述两种性质,并旨在提供具体认定标准。我们认为,放火罪是危险犯,独立燃烧说比较可取。我国《刑法》将放火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视的是其公共危险性质。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导致目的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处于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便是放火罪的既遂。即使后来被他人及时扑灭,未达到烧毁的目的,仍构成放火罪既遂。但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或者已经实施但因风吹、雨淋或他人阻碍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目的物达到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则属犯罪未遂

4.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可能造成多种结果。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一个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但是,实践中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消灭罪迹往往放火焚烧现场,对此,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等犯罪后,为消灭罪迹而在野外放火焚尸,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另定放火罪;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杀人、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盗窃、贪污等犯罪后,为消灭罪迹在住宅区或者其他公共建筑物内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定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骗取了保险金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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