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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设立公司资金违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其三,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筹建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设立公司资金违法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特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进行非法活动的。

(1)本罪的对象是单位资金,因此,挪用单位资金以外的财物的,不成立本罪。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2)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所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资金,并准备归还。挪用包括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两种情况,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0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刑法根据挪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其一,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一般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二,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3个月。这里的营利活动,就其本身而言,应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即就营利活动自身的性质而言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并不意味着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进行营利活动时,与对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后来被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的,仍应认为是营利活动,不宜认定为非法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以单位资金作为资本牟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的行为,也属于营利活动。其三,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使该资金处于流失、不能收回的状态,容易导致单位丧失对该资金的所有权。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从实践上看,主要是用于赌博、走私、行贿、嫖娼等。

2.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www.xing528.com)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的,成立挪用公款罪

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故意非法占有、使用

这里的不法占有的故意,是指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而没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因此,本罪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侵犯其所有权整体,否则不成立本罪。行为人只具有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表明其具有归还的意图。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行为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在于:1.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除了本单位资金外,还可以是其他财物。2.行为不同: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3.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目的。

(三)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即仅限于客观上不能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由于某种原因转化为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此外,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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