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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则本罪会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形成牵连关系,对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来定罪处理。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依照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学研究: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则本罪会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形成牵连关系,对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来定罪处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印鉴的空白“边境证”的行为,一般不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滥用职权罪等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依照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情节严重是指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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