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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血液采集与制品供应罪-《刑法学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血液采集与制品供应罪-《刑法学研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管理秩序以及受血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犯罪对象为血液、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首先,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必须是非法的。根据200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最后,本罪属危险犯。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根据上述解释,对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①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②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④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⑤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解释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3)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根据上述解释第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1)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2)造成5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3)造成5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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