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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根据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罪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物质保障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运用各种通信手段实施指挥、控制、协同等而进行的信息传输。破坏,是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例如,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就是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根据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www.xing528.com)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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